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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贷支持、合同工期可顺延……泸州出台12条措施支持建筑房地产业复工复产

来源:泸州发布 发布时间:2020-03-21 09:00: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支持我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有力有序复工复产,我市印发了《泸州市合力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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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提请市、县政府批准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结束后恢复出让程序;对土地已成交按规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缴纳土地价款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


对于已供应宗地未按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前产生违约金的,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疫情结束次日止期间不计算违约金;对已供应土地未开工竣工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开工竣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竣工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停止计算,具体由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后函告自然资源部门。前述申请延期缴纳价款和开竣工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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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在参建管理人员、质量管控体系等合格情况下,建设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施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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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复工、征信良好的企业,可提供信贷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采取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和增加信用贷款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续贷或展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及时审批、加快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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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特殊困难,在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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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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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楼栋,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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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缓缴民工工资保证金,缓交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个月,但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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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售房源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住建部和省上相关政策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缴存。已缴存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认定已全面复工复产的,可申请一次性解控监管项目资本金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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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疫情情况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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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企业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未延续的,视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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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应主动服务建设工程项目,支持项目复工达能,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建设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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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合同工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合理顺延;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交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原确定的交房日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合理顺延。顺延日期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有效期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条款外,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相关条款有效期至市政府通知的疫情结束后次日,其余条款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提供 信贷支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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