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如此
才迫切需要一套规范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网站消息,省政府日前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 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 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同时,办法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不得有包括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等7种行为。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新的监管举措
◎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
◎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农村集体聚餐及专业加工服务者实施在线监管,鼓励推行电子登记;并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转移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
新亮点:拒绝餐饮浪费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八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制定规范本行政区域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
第十一条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鼓励推行电子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时,应当提交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九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时,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三条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 条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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