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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9 19:13:36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泸县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进入我县的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按照应消必消、应检必检的原则进行消毒和抽样核酸检测。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须通过电话“0830—8399633”进行申报预约,如实报告生产经营者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重量、预约时间等信息,待审核成功后按提示进入集中监管仓消毒和核酸检测。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加盖专用章的《出仓证明》后方可出仓。

四、泸县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在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前须查验加盖专用章的《出仓证明》;凡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本县储存、销售、加工。

五、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提货单位(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车入仓、整车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六、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等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如仓储、装车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发生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

九、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对设施设备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和监测,对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每周一次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

十、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不得购进、贮存无中文标签标识、无报关证明、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一、全县父老乡亲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历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建议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尽量避免裸手接触进口冷链食品。

十二、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消毒检测,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十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十四、泸县集中监管仓设在四川宴美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泸县潮河镇瓦子场龙祥路6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29日


泸县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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