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阳101-1脱水站地面集输工程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泸县发改行审函〔2023〕18号
四川泸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报送阳101-1脱水站地面集输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阳101-1脱水站地面集输工程节能报告(修订稿)》及相关材料收悉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203-510521-04-01-916932)
二、达产年能源消耗总量:耗电110.50万千瓦时,耗天然气98.33万立方米。年耗能总量折合标准煤当量值1329.82吨、等价值1556.46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
三、能效水平。《节能报告》计算项目脱水装置单位处理综合能耗为6.19kgce/万m³(当量值),对比同类项目能效数据较优。
评审认为,《节能报告》计算能耗指标基本准确,项目总体能效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业主及设计单位在下阶段设备购置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能效水平要求的耗能设备。应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其他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二)项目业主应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
五、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产能规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电、天然气、煤等主要能源品种消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局审查。
六、本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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