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各类企业(单位)、社区(行政村)
(二)申请条件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2.中小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3.村(社区)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4.镇(街道)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和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三)办理流程及提交资料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按季或按月报县就业局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县人社局审核→县就业局划拨资金→录入信息系统。
提供资料:
1.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2.申报岗位补贴人员名册;
3.每月工资支付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印章)、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5.补贴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第一次申请时提供)复印件;
6.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属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属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的,提供农村低保证或残疾证复印件;属脱贫劳动力的,提供国家扶贫系统截图(镇、街提供,加盖扶贫部门或镇、街印章)。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村社区)就业的,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补贴。
2.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和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按800元/人.月进行补贴。
补贴期限:1.就业困难人员、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多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2.小型、微型企业、社区(村)招用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
(六)服务窗口:就业指导股
(七)咨询电话:0830-8183775、818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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