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男女双方因结婚迁入户口。
【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规定】
1.结婚一年内迁入属于结婚迁入,一年以上的属于夫妻投靠;
2.城镇居民夫妻双方结婚迁入不受限制。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落户。
3.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或台湾同胞结婚,外国人需迁入的,需有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台湾同胞需迁入的,需有四川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
4.房屋已拆迁或废弃无人居住、但房屋地址上还登记有居民户籍的,不再受理迁入业务(所有迁入业务参照此执行);
5.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适用本规范所有类型的户口迁移):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6.户口迁移城乡分类及户籍属性总要求(适用本规范所有类型的户口迁移):
(1)市内(省内)一站式办结迁移业务。A.迁入人落户地的城乡分类为城镇的。迁入人原户籍属性无论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还是“农村居民家庭户口”,迁移后迁移人户籍属性系统自动确定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B.迁移人迁入地的城乡分类为农村的。迁移人的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的,迁移后户籍属性仍然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迁移人的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的,迁移后户籍属性仍然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
(2)省外准迁迁入业务。需核实迁移人迁出地城乡分类为“农村”或“城镇”;A.迁移人迁入地的城乡分类为城镇,迁入人原城乡分类无论为“城镇”还是“农村”,迁移人户籍属性系统自动确定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B.迁移人迁入地的城乡分类为农村,迁移人原城乡分类为“农村”的,其迁入后的户籍属性可以选择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迁移人原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移到迁入地农村地址上,可将其户口迁移至迁入地城镇地址上;
(3)提供城乡分类查询显示。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详情查询、地址查询中增加城乡分类显示项,为民警查询户籍地址的城乡分类提供方便,并支持批量导出辖区内地址信息;
7.户口迁移城乡分类及户籍属性具体要求(适用本规范所有类型的户口迁移):
(1)城乡分类概念。A.城乡分类为城镇,是指该落户地居(村)委会城乡分类属性及代码为主城区(代码111)、镇中心区(代码121)、特殊区域(代码123)全部区域,以及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中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户籍人口所在区域。B.城乡分类为乡村,是指该落户地居(村)委会城乡分类属性及代码为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码220)全部区域,以及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中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户籍人口所在区域。C.特殊情况: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区域的户籍人口按户籍属性逻辑上划分为两个居民小组。第一居民小组为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户籍人口所在区域,该类户籍人口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中统计为城镇人口;第二居民小组为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户籍人口所在区域,该类户籍人口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中统计为农村人口;
(2)户口迁移政策。
省内户籍人口迁移政策。一类是迁移至城乡结合区、镇乡结合区的迁移政策,A、迁移前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迁移后的户籍属性一律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严禁迁移后的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B、迁移前城乡分类为主城区、镇中心区、特殊区域,除购房申请迁移落户外,其他情况不准许迁移。因购房需迁移落户的,迁移后的户籍属性一律为“城镇居民家庭户”。C、迁移前城乡分类为城乡结合区、镇乡结合区,可以准许迁移,但迁移后原则上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迁移前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迁移人迁移后户籍属性可以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D、迁移前城乡分类为乡中心区、村庄,准许迁移,迁移前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迁移后户籍属性仍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迁移前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迁移后户籍属性可以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第二类是迁移至乡中心区、村庄区域的迁移政策,A、迁移前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严禁迁移。B、迁移前城乡分类为主城区、镇中心区、特殊区域,严禁迁移。C、迁移前城乡分类为城乡结合区、镇乡结合区,且迁移前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可以准许迁移,迁移后户籍属性可以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D、迁移前城乡分类为乡中心区、村庄,且迁移前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准许迁移,迁移后户籍属性可以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第三类是迁移至主城区、镇中心区、特殊区域的迁移政策,符合准迁条件的,准许自由迁移,但迁移后的户籍属性一律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
省外户籍人口迁移政策。一类是省外迁移人申请迁移至主城区、镇中心区、特殊区域的户口迁移政策,符合准迁条件的,准许自由迁移,迁移后的户籍属性一律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第二类是省外迁移人申请迁移至城乡结合区、镇乡结合区的户口迁移政策,A.迁移前迁出地城乡分类为主城区的,严禁迁移;B.迁移前迁出地城乡分类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乡中心区、村庄的,可以准许迁移,但迁移后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第三类是省外迁移人申请迁移至乡中心区、村庄的户口迁移政策,A.迁出地城乡分类为乡中心区、村庄的,可以准许迁移,迁移后的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B.迁移人迁出地分类为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的,严禁迁移。
特殊迁移政策,城镇地域属性的户籍人口严禁迁移至农村地域属性地址上,因特殊原因,城镇地域属性户籍人员需迁移至农村地域属性地址上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写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逐级报省厅治安总队审核后,再予以迁移;
8.户籍属性修改规定,(1)对入学前为农村属性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本人要求回迁户口的,“退伍转业入户”、“刑释解教入户”、“失踪寻回入户”人员原始户籍属性确为农村,且本人要求改回农村的,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由市(州)治安(户政)部门报省厅基层基础总队审核,由省厅基层基础总队在系统后台对其户籍属性进行修改。(2)城乡分类为城镇的户籍人口严禁迁移至城乡分类为农村的地址上。因特殊原因,城乡分类为城镇户籍人员需迁移至城乡分类为农村地址上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写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逐级送省厅基层基础总队审核后再予以操作;
9.新增户籍地址引用警综标准地址要求(适用本规范所有立户业务),因各种原因迁入立户,需新增户籍地址的(含城镇和农村),必须引用警综平台标准地址信息,警综平台未采录标准地址信息的,应先采录再引用,建筑物新增需按标准地址要求编制门楼牌号并上墙,才能办理立户业务(公共户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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