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录用工作人员或接受组织安排,调动工作单位的,可申请工作调动(录用)迁入。
【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录用)函;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工作地城镇亲友《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友处需提供)。
【办理规定】
1.调入(录用)人员既可在调入(录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公共户口处落户,也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均可随迁配偶、子女。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的,需提供其城镇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2.农村居民录取为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要在录取的同时,将其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未办理迁移的,公安机关通知其按规定办理户籍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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