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深化政务公开是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通过深化政务公开,加快建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机制完善、人才队伍培养、公开平台建设,有效促进基层政府决策、管理、服务、执行、创新等能力明显提升。

归档时间:2025/7/17 18:00:27

购房迁入

来源:泸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15:03: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业务描述】

因在本市城区或城镇购买营业房、住宅房(含二手房)及其它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及政府享受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可申请将购房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我市。

申报材料

1.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及正规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或获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有关依据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规定

1.购买房屋要求入户的,不论面积大小,均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或已抵押贷款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指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和不动产发票或他项产权证,申请入户,门楼牌号未上墙的房屋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2.自建住房申请入户的,须提供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证。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住房,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在购买二手房前房主及其户内成员户口未迁走的,购房居民迁入时,可将原户主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至本辖区公共户口内;

4.购房入户时,可随迁原户内所有同户人员,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购房申请迁入的,随迁一名法定监护人,以法定监护人作为户主,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5.单位将自有公房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或以交付低租金形式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且该住房已编制标准地址并装订上墙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单位分配房屋依据、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可办理落户手续,并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居民所购房屋的标准地址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地址不一致的,按标准地址办理户口登记业务;

7.农村居民跨村(或组)违章自建房不得迁入。因地质灾害、扶贫征地拆迁、移民等原因跨组(社)、村、乡镇自建房提供建房管理部门同意建房依据后,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

    8.产权人未入户,申请将其直系亲属迁入立户的,可由产权人和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迁入申明后办理


购房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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