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因在本市城区或城镇购买营业房、住宅房(含“二手房”)及其它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及政府享受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可申请将购房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我市。
【申报材料】
1.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及正规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或获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有关依据;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规定】
1.购买房屋要求入户的,不论面积大小,均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或已抵押贷款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指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和不动产发票或他项产权证,申请入户,门楼牌号未上墙的房屋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2.自建住房申请入户的,须提供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证。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住房,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在购买“二手房”后,前房主及其户内成员户口未迁走的,购房居民迁入时,可将原户主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至本辖区公共户口内;
4.购房入户时,可随迁原户内所有同户人员,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购房申请迁入的,随迁一名法定监护人,以法定监护人作为户主,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5.单位将自有公房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或以交付低租金形式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且该住房已编制标准地址并装订上墙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单位分配房屋依据、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可办理落户手续,并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居民所购房屋的标准地址与《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地址不一致的,按标准地址办理户口登记业务;
7.农村居民跨村(或组)违章自建房不得迁入。因地质灾害、扶贫征地拆迁、移民等原因跨组(社)、村、乡镇自建房的,提供建房管理部门同意建房依据后,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
8.产权人未入户,申请将其直系亲属迁入立户的,可由产权人和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迁入申明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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