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深化政务公开是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通过深化政务公开,加快建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机制完善、人才队伍培养、公开平台建设,有效促进基层政府决策、管理、服务、执行、创新等能力明显提升。

归档时间:2025/7/17 18:00:27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

来源:泸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11: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业务描述】

县区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的接收、传输、审核和签发工作。

申报材料

1.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

2.制证信息和质量信息反馈部队。

办理规定

1.县(区)公安机关工作中要认真审核人像信息、申领原因、住址和签发机关等信息,应及时对公安厅退回的不合格制证信息进行核查,及时退回部队重新采集、上传、审核;

2.县(区)公安机关收到居民身份证后应及时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系统》的“领取发放居民身份证”模块中发放居民身份证。同时,将制作信息回馈包和质量信息回馈包一并回馈给部队;

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公民身份号码管理。(1)军人在入伍前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根据编号赋码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类别,由其原籍(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驻地的公安机关,依据GB11643《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新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应当及时登录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内。登录后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负责编制工作的区(县)公安机关、军队主管机关和编号赋码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一份,作为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的依据;(2)各地公安机关对编号赋码对象的姓名、出生日期,要以本人档案原始材料记载并经组织确认的为准,严防出现漏编、重错号及一人多号,确保号码准确、唯一、终身不变;(3)有关军队人员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表册及计算机文件,要单独建档并妥善保管。各地公安机关及有关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防泄密。如果出现泄密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需要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按上述规定向现驻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现驻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公安机关不一致的,由现驻地公安机关联系原籍公安机关为其编制新的公民身份号码,并答复相关部队。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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