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相关材料(16周岁以上无人像信息);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换领的)。
【办理规定】
1.申领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也可申领居民身份证;
2.申领材料。除上述申领材料外,还需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的情形:(1)未满16周岁首次申领,需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年满16周岁申领,人口信息系统内无申领人人像信息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的,应提供包含照片的学生证、工作证、驾照、承诺书等证明材料进行佐证;(3)人像信息变化较大、无法确定是否本人,应当由派出所民警入户调查核实材料,确保人像准确。因整容手术面部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确定是否本人,须提交实施整容手术医院出具的包含整容前后照片对比的医疗证明及相关医疗记录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业务类别。《居民身份证》受理业务有申领、换领和补领三类。申领包括:(1)未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2)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3)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请领取;(4)华侨回国定居申请领取;(5)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领取;换领包括:(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2)《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3)登记项目变更换领,(4)登记项目错误换发等;补领包括:(1)《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4.申领材料审核。根据申领材料,对申领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通过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准确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经核对发现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可当场变更、更正的,应当场变更、更正后再受理;不能当场变更、更正的,告知居民提供变更、更正手续,经审核批准变更、更正后再受理。变更、更正项目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完整记载;
5.公民身份号码重号检查。省外迁入人员、退伍转业人员、户口补登人员等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进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检查,重号人员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6.人像、指纹信息采集。户口信息核对一致后,受理点应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规范》(GA461—2004)及《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GA1012-2012)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7.证件类型选取。分普通证件和加快证件两类,受理机关按正常流程申领的一般证件、邮政直通车证件等,为普通证件;省级公安机关针对特殊群体,在特定时段开通的绿色通道证件:包括中、高考生证件、返乡农民工证件、生病住院及参加比赛等急需的证件、受灾地区证件等,为加快证件;
8.领取方式选取。分受理机关领取和邮寄两种方式,凡是群众在公安机关领取的证件,都选择受理机关领取,为便于联系群众和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受理时,应填写申领人联系电话;办理邮政直通车,委托邮政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证件,一律选择邮寄,其中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电话、收件人通讯地址为必填项目;
9.《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取。受理点完成《居民身份证》业务受理后,应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标准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向申领人出具相应金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定额发票。《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不收费,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10.打印申领凭证。在人口信息系统内受理完成《居民身份证》业务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申领人核对申领信息并签字确认。申领登记表存根归档,领取凭证交申领人作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11.审核签发。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须每天登录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审核签发本辖区户籍居民的《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对《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申领原因、人像信息、指纹信息、住址、签发机关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规范。符合标准的进行签发,对于内容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质量回馈,并及时通知受理点更正后重新提交;
12.旧证交回。公民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在领取新证时交回旧证。群众选择到派出所领取的,领取的同时交回旧证;群众选择邮政直通车方式领取的,须在办理时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在领取后的30日内交回旧证。
13.以县区为单位,按照受理的《居民身份证》换领业务数量,每季度对收回的废、旧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和上交市局,并销毁证件。
14.申领人要求。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除未满16周岁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外,必须由本人办理;
15.《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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