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父母一方为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含内地居民、华侨),另一方外国人,或双方均为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在外国没有取得定居身份的,可在国内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1.中国公民(婴儿父亲或母亲)书面申请;
2.中国公民提交婴儿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声明;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国外出生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出生证明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
5.中国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华侨在国外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需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规定】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取得定居(即住在国长期居留权)时所生下的婴儿,为中国国籍,可随中国公民一方落户,申报出生登记。但如果婴儿出生时,中国公民已定居在该国,婴儿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不予申报登记户口。对国籍存疑的,出生登记派出所可先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协查确认其在外国未取得定居身份后再登记户口。
2.出生在外国并取得外国国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例如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未取得住在国长期居留权时所生婴儿),其外国国籍不予认可。在未申请并获批退出中国国籍前,该婴儿可以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3.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应回国申报出生登记;
4.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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