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且婴儿在国内出生的,可在国内申报出生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1.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4.父母的《护照》或永久居留权证件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办理规定】
1.境外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居民、外国人。
2.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婴儿不具有中国国籍,不予申报登记户口。
3.父亲或母亲已有国内户口的,婴儿随其入户。父亲或母亲取得回国定居证证明或入籍批准书,并在国内登记户口的,婴儿随其入户。父母双方没有国内户口的,婴儿可在内地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父母双方没有国内户口、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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