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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5/7/17 18:00:27

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来源:泸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10:54: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业务描述】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变更。

申报材料

1.变更民族成份: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手续

3本人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更正民族成份: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

3本人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规定

1.民族变更更正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应当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3.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在出生登记时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父母双方均不属于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或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后由本人决定,二十周岁后不得再变更民族;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7.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8.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9.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且不需要提供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手续

10.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第2号令《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三)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民族成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依据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登记。

11.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公安机关纠错的,需提供派出所情况说明及户籍档案资料。


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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