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初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申请书 | 扫描件 | 详见: | 无 | 无 |
2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 扫描件 | 详见: | 无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当日取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初审转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请示》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街道-1号,详细地址:泸县政务服务大厅7号综合许可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830-8171046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审查工作细则示例
泸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初审 审查工作细则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依据 | 注意事项 |
1 | 申请书 | 原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 内容应载明广播电视台申请终止原因。要有市县级部门初审意见 |
2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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