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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5/5/20 11:50:21

四川省泸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流程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四川省泸县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的规定办理公证流程如下:

一、申请: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提交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当事人与保全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四、缴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费文件规定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五、审查: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六、出证:办证的周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公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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