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环资审判庭集中对4被告人所涉的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此前,4被告人均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购买与其造成的损失价值相当的鱼苗,于9月28日在沱江泸县河段进行投放。
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当地群众的见证监督下,4被告人将优质鱼苗有序投放入九曲河中,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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