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以巡回法庭审判形式在泸县法院玄滩法庭开庭审理。县法院院长陈刚,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枫分别作为独任审判员和公诉人参与庭审,部分乡镇干部及当地群众到庭旁听。这是泸县新法检“两长”任职后首次齐出庭。
庭审过程中,陈枫就本案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以及警示教育意义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并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由陈刚任审判员的独任庭采纳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张某不但自己吸食毒品,而且还4次容留9人次吸毒,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最后,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当庭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审判。
此次泸县法检“两长”共同办案,带头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生动实践,是将工作重心向审判执行工作倾斜的结果。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今后将经常在审判法庭看到他们出庭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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