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一大早,家住泸县福集镇鱼目村的郭某君为泸县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一面写有“法律援助伸援手 公平正义解民忧”的锦旗,感谢泸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他提供的法律援助。
2018年1月25日,郭某君在胡某兴挂靠的泸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泸县某小学B栋教学楼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郭某君左眼受伤,在泸县人民医院以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经泸州正光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君的左眼损伤之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胡某兴等人垫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用后,对郭某君的伤残不进行赔偿。郭某君多次找胡某兴协商赔偿事宜,胡某兴不认可郭某君的伤残等级同时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郭某君找到泸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胡某兴以及挂靠的建筑公司认可了郭某君的伤残等级,同意协商调解。最终由泸县人民法院调解成功,郭某君因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产生的各项损失,与胡某兴垫付的费用品迭后,胡某兴赔偿郭某君十一万元,建筑工程公司在胡某兴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调解书生效后,胡某兴以及建筑工程公司均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赔偿责任,郭某君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援助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法院冻结了建筑工程公司的账户,划拨赔偿款给郭某君,郭某君的权益得到维护。
一直以来,泸县法律援助中心都在关心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特别是着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用法律的手段帮助农民工解决诉讼难、维权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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