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6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告电子版通过泸县人民政府网站(www.luxian.gov.cn)全文公开。如有疑问请与泸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联系(地址:花园路182号;邮编:646100;联系电话:0830-8181521)。
一、总体情况
(一)《条例》学习贯彻情况。
2020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新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办要求,全面梳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政作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时效性和真实性,提升群众知晓率,助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信息发布情况。2020年,累计公开政府信息2588条。
从公开渠道来看,政府网站公开信息265条,占比10%;政务新媒体公开信息2082条、占比80%,其中开设政务微信1个、公开信息886条,开设政务微博1个、公开信息1196条,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务服务场所等传统公开载体公开信息241条,占比9.3%。
从公开内容来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全县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重点推进四个方面的信息公开。一是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公开。根据疫情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公开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346条,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二是推进“三大攻坚战”信息公开,围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公开扶贫政策举措、扶贫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管理、贫困县脱贫摘帽、“回头看”“回头帮”、扶贫成效等方面信息6条;围绕公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信息,做好治理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准入等信息7条。三是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公开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政策及执行情况,健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证明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加大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公平竞争、事中事后监管、诚信执业、“好差评”结果、社会信用等信息42条。四是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医疗卫生类政策措施及动态信息1468条,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及动态信息5条,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及动态信息15条,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及动态信息13条。
2.回应关切情况。2020年,公开书记县长信箱或领导信箱(网上信访)办件4件、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件150件、人大代表建议和答复7件、政协提案和答复9件。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0年,新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上年转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全年办结0件,转下一年办理0件。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来看,共受理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共受理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0件。
(四)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2020年,通过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泸县),累计公开市场主体和个人办事服务事项28项,公开办理结果1138条
(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
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从以下方面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一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编制目录,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二是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流程;三是集中发布本系统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四是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五是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
(六)平台建设管理情况。
本局有以下政务公开渠道:一是网站,二是传统渠道,三是政务新媒体,包括微信公众平台、微博,设有专人负责运行维护。
(七)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二是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通过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签字审核后进行公开。三是按规定程序做好保密审核,认真做好信息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得到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7 |
0 |
163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8 |
增加5 |
157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16 |
0 |
49 |
|
行政强制 |
1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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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普通民众的宣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多样;二是对政策解读还不够详尽到位,还没有做到简单易懂。
(二)改进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二是加强沟通联系,把主动公开作为常态工作,及时、准确地更新公开的内容,增加公开的数量;
三是拓展公开渠道,不断加强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政务新媒体,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不存在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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