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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