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泸县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泸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文件精神,有效帮助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群众解决部分医疗费用,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及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合县情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方面的特殊困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三条 救助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救急救难的原则;
2.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3.坚持与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坚持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泸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有:民政、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泸县民政局,由泸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救助股工作人员为成员,并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及病种
第五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地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患有重特大疾病,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处于低保边缘群众(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特困户证明材料);
5.孤儿;
6.本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六条 具体病种
1.严重的尿毒症(透析者);
2.癌症患者;
3.地中海贫血;
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5.严重精神病患者;
6.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
第三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七条 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和严重的尿毒症(透析者)门诊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剩余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1.自付费用在2—5万元(含5万元)的,按45%给予救助;
2.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
3.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55%给予救助。
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医疗救助救助程序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居民低保证、复退军人证明、残疾军人证、贫困调查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病请诊断书,住院、转院和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医保(含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凭证,社会捐助情况证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等相关凭证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1.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填写《泸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和相关材料一同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退回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应在10日内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要及时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发放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划拨县民政局,而后下拨到乡镇,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本级财政匹配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1.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会同县民政部门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2.卫生部门要加强城乡医疗救助服务定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就医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3.审计、监察部门要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4.乡镇人民政府要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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