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3〕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泸县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泸县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县森林资源,防止危险性病虫和有害生物传播,促进经济、生态、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和除治。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病、虫、鼠、杂草等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以下称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1.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2.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
3.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4.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的;或一个镇、场(所)域内500亩以上森林、林木受害的;
5.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
3.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届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泸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重、特大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应急决策指挥。各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一)应急指挥部体系
1.指挥部成员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上级指定的领导)
成 员:县政府办、林业、经信、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安监、工商、供销、气象、救灾、邮政等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职责:研究、协调、解决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乡镇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助并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办公室内设技术组、防治组、物资保障组,其职责:
技术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病虫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防治效果调查、认定,实施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上报防治信息。
防治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林业、救灾、公安、交通、邮政、运输、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防治单位开展防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汇报防治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林业、救灾、财政、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防治设备、药品和器具的统一调配。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小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治单位按技术方案进行防治,防止灾害蔓延传播。
(二)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职责
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监测和综合防治指导工作。
交通、城建、水利等部门负责其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认定
1.引起人类疾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2.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首次在县域范围内发生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3.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重、特大灾害的,由县森防检疫站确认。
(二)监测预警
根据我县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县森防检疫站和基层林业站、国有林场(所)和“天保”护林员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适时监控。对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组织鉴定。无法确认和鉴定的要逐级上报,经过批准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布灾情预报。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新闻单位对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县林业局审核。
(三)预警级别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将我县的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一般性灾害,依次用红色警报、橙色警报和蓝色警报。
1.特大灾害: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中、重度危害,叶部受害面积在10000亩、枝干受害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或者一个镇域内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亩以上;确认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为特大灾害。
2.重大灾害: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中、重度危害,叶部受害面积在3000-10000亩、枝干受害面积在500-3000亩的;或者一个镇域内连片成灾面积在300-1000亩;发生疑似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为重大灾害。
3.一般性灾害:未达到重大灾害标准的一般性灾害。
(四)预案启动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1.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2.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受害面积1亩以上时;
3.发现外来危险性或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受害面积1亩以上时;
4.发生重、特大灾害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时;
5.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启动的。
在启动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时,启动相应镇、林场(所)及各单位应急预案。
(五)应急处置
1.发生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进行科学调查和会商,制定具体的防治技术方案,用生物、化学、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术手段进行科学防治,防止蔓延。
无公害防治率必须达80%以上。实行化学防治的,施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2.发生重、特大灾害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乡镇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机构要立即组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伍,按照本预案要求,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指导下开展防治。
3.跨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实行联防统治。涉及县辖区内的,由县组织实施;跨县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按防治方案实施;跨省、市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各级按防治方案组织实施。
4.凡在辖区内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或封锁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发生区的木质光缆盘、电缆盘、包装材料和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废弃材料在林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林业有害生物疫区,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同时按照防治技术方案,采取统防统治,实施生物的、仿生的、化学的或物理的等方法防治。
5.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效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对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方案,继续进行下阶段防治;认定已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应急行动。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疫区内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检查,认定疫情已解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区撤销后,终止应急行动。
6.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防治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和期限除治林业有害生物。
(六)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灾情发生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七)信息发布
1.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2.发生重、特大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情况和防治情况,按照规定,经县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报请县政府统一向外公布。
3.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疫情信息。
四、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具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保障工作,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1.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预留应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经费,用于突发性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理。
2.县人民政府保障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
3.各级政府应安排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专项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药械等物资,并对油料经费给与适当补助,严禁挪用。发生大的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适当增加防治经费。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森林和林木,分别从育林基金、天保工程资金和事业经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经营性景点景区的绿化植物,由经营者负责,当地人民政府适当扶持。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三)责任与奖惩
1.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1)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未经检疫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绿化的;
(2)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3)隐瞒或虚报林业有害生物情况,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3.被责令限期除治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的,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关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六、附则
(一)本预案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并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称为疫情,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称疫区。
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分级和认定,按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执行。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应检有害生物和国家林业局及其所授权的组织发布疫情数据库中必须严加防范的危害森林植物的有害生物。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执行。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