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工程
项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的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4〕18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所有应急工程的项目必须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应急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立即实施类和非立即实施类相关要求进行实施。立即实施类的应急工程项目,应参照《泸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泸县府办发〔2014〕67号)的规定,在县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确定承包人;非立即实施类的应急工程项目,须完成项目投资财政评审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的规定,公开比选确定承包人,也可在县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确定承包人。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应急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4〕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工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工程项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通知中所称应急工程特指泸州市本级和区、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工程项目:
(一)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
(二)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且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
应急工程分为立即实施类和非立即实施类。必须在10日内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为立即实施应急工程,其他为非立即实施应急工程。
因业主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不落实等失渎职因素造成时间紧张、工程延误的工程项目不得列为应急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工程项目的审批
(一)应急工程申报。市本级审批项目拟申请应急工程的,由业主单位书面向市政府申报;区、县审批项目拟申请应急工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书面向市政府申报。申报资料中须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自项目决策实施之日起已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及业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申报为应急工程的客观原因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应急工程审批。所有拟申报为应急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审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审议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申报为应急工程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决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申报资料。市政府收到申报资料后,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审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审定。
三、应急工程项目的实施
(一)立即实施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为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可不招标不比选。参照《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在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发包价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施工由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下浮费率报价,下浮比例最高者为中标人。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须在市政府审定同意之日起10日内开工建设。
(二)非立即实施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为非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项目,须完成项目投资财政评审后,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2006〕19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等相关规定公开挂网比选,以固定价比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可在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内选择确定,确定的方式及价格与立即实施类相同。非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须在市政府审定同意之日起20日内开工建设。
四、应急工程项目的监管
(一)我市范围内的应急工程项目应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控制、谨慎运用。相关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时间、充分论证、周密部署,严格履行申报和建设程序。市级各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的监管,各部门之间应在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程序方面协调配合、加强沟通,确保应急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二)应急工程项目须由市、区县审计部门实行跟踪审计。应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3〕64号)规定执行。
(三)应急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肃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渎职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随意扩大应急工程项目适用范围、条件或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由于业主单位自身原因使项目的建设时间拖延变为应急工程项目的,或确定为应急工程项目后一个月之内未启动的;
(三)未按应急工程项目批准方式、建设程序、规定时限等开展项目建设的;
(四)因未进行财政性评审或未执行工程变更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工期延误、资金大幅增加的;
(五)因其他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不得突破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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