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11 15:52:47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县府办发〔2014〕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县已有35万余名转移输出农民工,劳务开发和输出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县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工资偏低、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时间长,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危害健康安全;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农民工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在实施两化互动强县,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围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好农民工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创业贷款、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实行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统一。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搭建岗位供求信息平台,镇、社区、村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切实发挥作用,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岗位供求信息有效对接机制。以“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县”建设为契机,完善和落实鼓励农民工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扶持政策。开设农民工创业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互动机制;积极探索多种风险补偿机制,分散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融资提供多元化的抵押担保方式;进一步推进涉农商业保险机制,在税收、资金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农村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引进服务业类等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知识水平要求较低的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联动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工不拘形式、不限规模自主创业,为我县农民工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人社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总工会、妇联、团县委、科技局、地税局、工商局、就业局、人行泸县支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联社参与)

(二)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依托县内职业学校和定点培训机构,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者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注重农民工从体力劳动者向技能型职业能力转变。整合培训资源,认真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省级劳务品牌培训、“阳光工程”、“扶贫”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春潮行动”。开展农民工培训需求调查,围绕就业市场需求和县内产业发展,对农民工培训按需下“菜单”,将培训班办到镇、社区、村,分白班和夜班教学,最大限度的方便农民工就地就近参加培训。积极推行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自主招收农民工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或在岗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新成长劳动力、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到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参加适合就业市场需求和个人择业项目的就业技能选单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具备资质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围绕农村产业发展,对有种养殖业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者,组织开展农村种养殖业实用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职业技术学校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开展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就业资金给予生活补贴和培训补贴。(人社局牵头,县委农工办、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就业局、扶贫办、团县委、各定点培训机构参与)

(三)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内涵发展,职业学校要紧扣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提高办学质量。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教育局牵头,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参与)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一)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权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期间(元旦、春节)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人社局牵头,法院、检察院、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卫生局、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计生局、法制办、总工会、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局参与)

(二)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认真落实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工作意见》(泸县府办发〔2014〕147号)文件要求。到今年12月底,全县所有镇(街道)和村(社区)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完善机构设置,各镇(街道)设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并分别设置就业创业、社保和劳动维权办事窗口。统筹人员配置和培训,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专职协理员,专职从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每年对协理员开展业务培训1次以上。落实相关经费,社区专职协理员基本报酬补助每人每月1500元,参照社区干部参加社会保险;行政村专职协理员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参照村文书每人每月1000元,参照村干部以个体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职协理员的基本报酬补助、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经费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县、镇(街道)各负担50%。落实场地和设施,镇基层平台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行政村)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推进信息化建设,镇(街道)、社区、村业务专网连通率达100%;合作银行要在村、社区建立EPOS银行存取款平台,让广大农民工实现“参保缴费不出村、待遇领取在家门”目标。完善规章制度和流程,镇(街道)、社区、村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服务、信息发布、社会保险经办、劳动监察投诉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等工作制度和业务经办流程。(人社局牵头,财政局、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局、邮政储蓄银行、信用联社、各镇政府、街道办参与)

(三)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进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健康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其主体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强化对一线操作农民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做好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整治措施。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等服务保障。(安监局牵头,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卫生局、计生局、财政局、总工会参与)

(四)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和涉及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泸县农民工仲裁案件“绿色通道”规则》,优化立案受理程序,提高调解仲裁效率,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人社局牵头,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参与)

(五)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县法律援助中心有专门编制和人员,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在外出民工聚集地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农民工异地获得法律援助。各级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局牵头,法院、人社局、总工会参与)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困难帮扶救助工作。让农民工在帮扶救助、救济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对家庭有生活困难的、子女入学有困难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给予城镇职工和居民同等的救助。同时建立畅通工会困难职工(农民工)大病救助制度与民政大病救助制度的对接机制,切实把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困难农民工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和关爱,努力实现共建共享。(总工会牵头,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参与)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

(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贯彻施行《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开展为暂住人口(包括农民工在内)办理居住证登记服务工作,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持以上证件和相关证件、证明即可享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人社局牵头,各农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完善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我县平等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其中,要重点落实好随迁子女就近、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要公开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完善和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我县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并将其纳入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要将他们与本县户籍的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要将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育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参与)

(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加强部门、地区间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加强农民工健康管理工作,强化拟婚夫妇婚前医学检查和已婚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卫生局、计生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参与)

(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县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房,专门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出租。严禁改变园区内土地用途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变相搞房地产项目。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参与)

(五)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3〕22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公共户口管理政策,实现我县入户城市、城镇无障碍、“零门槛”,全面放开我县城镇落户限制。(公安局牵头,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卫生局、计生局、法制办参与)

(六)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宅基地和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制定优惠政策,促使农民工自愿退出宅基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县委农工办牵头,法院、司法局、国土局、农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参与)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党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人社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县委、各镇政府、街道办参与)

(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全县文化馆、图书馆设立“农民工驿站”和“留守学生(儿童)之家”,启动免费为农民工和留守学生(儿童)提供服务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需要。开展扶智工程,留守学生(儿童)暑期电影周,留守儿童、农民工读书征文等系列活动。开展农民工聚集的场所建立便民书架,为农民工带去精神食粮,充实其业余生活。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工参加文体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农民工“新市民道德讲堂”等培训活动,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镇。(文体局、人社局牵头,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县委、各镇政府、街道办参与)

(三)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学生(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抓好“五大”关爱活动,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学生(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完善各项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工作以维护妇女权益、传播政策知识、展示妇女风采。扎实开展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加强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切实保障留守学生(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团县委牵头,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参与)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人社局牵头,各农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参与)

(二)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统计局、就业局牵头,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参与)

(三)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我县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人社局牵头,各农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参与)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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