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关于泸县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关于泸县社区阵地建设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1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关于《泸县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泸县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11]23号)、《中共泸县县委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泸县委发[2013]7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泸县委发[2013]7号),县政府在“十二五”期间,通过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各镇加快社区阵地建设和改造步伐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泸县辖区内十九个镇新建、改扩建社区阵地,以及全县的城镇社区创建四星级、五星级和谐社区的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要承担起社区阵地建设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社区阵地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社区建设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申请验收
第五条 从2013年至2015年,每年3月为项目申报阶段,11月为项目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划拨资金。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各镇将符合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社区,书面向县民政局申报。项目申报所需资料:社区新建阵地、改扩建阵地申报补助,须填制《泸县社区阵地建设项目申请表》,提供房屋产权证及改扩建前图片资料。不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的需要由所在镇政府出具房屋由社区长期无偿使用的承诺书。
第七条 项目申请验收。各镇向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上报书面验收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项目申请验收所需资料:社区新建阵地申请验收,需提供工程预决算、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承诺书、新建阵地房屋图片、财政投入和社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社区改扩建阵地申请验收,需提供工程预决算或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承诺书、社区阵地改扩建前后对比照片、财政投入和社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创建星级社区申报补助,须按标准自行打分后上报打分表,并同时提供达到标准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社区新建阵地,按照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公益性服务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设置要求见附件1,分项标准见附件2),应办有产权或由当地镇出具的房屋由社区长期无偿使用的承诺书,且装修完善,设备安装齐全,经考核验收总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作为达到标准。达到标准后,镇财政总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总投入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第九条 社区改扩建阵地,按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分项标准见附件3),经考核验收总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作为达到标准。达到标准后,镇财政总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总投入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第十条 社区创建成四星级、五星级和谐社区,按照星级和谐社区评比标准《泸州市星级和谐社区考核办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社区阵地建设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各镇应在收到县财政补助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规定项目以外的支出,对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镇,停止享受县政府“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补助政策,并追减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社区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对社区建设项目投入的预算安排、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民政部门对组织实施的社区建设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情况、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以作为下年申报、创建、考核、验收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组织、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泸县城镇社区设置要求
2、泸县社区新建阵地建设分项标准(不少于600㎡)
3、泸县社区改扩建阵地建设分项标准(不少于300㎡)
4、泸县社区阵地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1:
泸县城镇社区设置要求
一、在规模设置上,新建中心城区社区按管辖人口2000-5000户设置,乡镇所在地按500-2000户规划设置。
二、在面积设置上,新建小区和旧城连片改建区的社区,要按照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低于100 平方米、公益性服务用房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办公阵地或不能满足需要的,要按照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公益性服务用房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布局调整和规划。
三、在位置设置上,按照半径为一平方公里的地域位置,尽量规划建设到位置适中和靠近广场等群众活动集中的场所。具体位置应当位于住宅小区出入口或邻近干道。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若附建于住宅,应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不得提供地下层和架空层),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公厕等,以方便群众办事。
附件2:
泸县社区新建阵地分项标准(不少于600㎡)
一、社区办公用房(不少于100㎡)
1、社区党组织及居委会工作用房不少于40㎡。
2、社区会议室(党员电教室)不少于60㎡。
二、社区服务用房(不少于500㎡)
3、社区居民议事和活动场所(市民学校、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室、党员活动室或党员议事活动场所)不少于140㎡。
4、社区“一站式服务”场所(就业、社保、民政、文化、卫生、计生、流动人口管理、信访窗口)不少于130㎡。
5、社区警务室不少于20㎡。
6、社区档案室不少于20㎡。
7、社区图书室不少于50㎡。
8、社区卫生室(计生、残疾人康复或戒毒康复)不少于30㎡。
9、老年活动室或幼儿园(为老服务日间照料室或幼儿园)不少于80㎡。
10、青少年活动室或社区绿色网吧不少于30㎡。
附件3:
泸县社区改扩建阵地分项标准(不少于300㎡)
一、社区办公用房(不少于100㎡)
1、社区党组织及居委会工作用房不少于40㎡。
2、社区会议室(党员电教室)不少于60㎡。
二、社区服务用房(不少于200㎡)
3、社区居民议事和活动场所(市民学校、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室、党员活动室或党员议事活动场所)不少于40㎡。
4、社区“一站式服务”场所(就业、社保、民政、文化、卫生、计生、流动人口管理、信访窗口)不少于40㎡。
5、社区警务室不少于10㎡。
6、社区档案室不少于10㎡。
7、社区图书室不少于20㎡。
8、社区卫生室(计生、残疾人康复或戒毒康复)不少于20㎡。
9、老年活动室或幼儿园(为老服务日间照料室或幼儿园)不少于60㎡。
附件4:
泸县社区阵地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拟建社区名称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补助项目(备选项:新建社区,改扩建社区 ,创建星级社区) | 申请补助项目: | ||
申 请 理 由 | 符合第 条规定。 简要说明: | ||
县民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填报人: 负责人: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镇政府填报,一式3份,报民政局2份,申报单位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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