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8-23 10:46:16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县府办发〔2012〕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两化”互动、“三化”联动的新形势,更好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两化互动强县,文化旅游兴城,产业新村富民”发展战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2〕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2〕16号)精神,结合泸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新时期对农村经营管理的新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对农村经营管理的新要求。我县农业发展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农业生产经营粗放、农业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效益差等问题日益凸显。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更加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推动家庭经营向提高集约化水平转变、统一经营向提高组织化程度转变,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

(二)充分认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对农村经营管理的新要求。我县在加速推进“两化”互动的过程中,城乡要素流动频率不断加快,特别是土地集聚的趋势更加明显,实践中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增加农民负担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更加注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矛盾,维护农村稳定,为“两化”互动和“三化”联动提供不竭动力。

(三)充分认识农村结构深刻变化、社会管理创新对农村经营管理的新要求。农村社会已从“全耕社会”演进为“半耕社会”,村落结构已由血缘、亲缘型演进为业缘型,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越来越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更加注重在集体事务管理中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二、坚持基本制度,依法落实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规定,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我县拟选择部分镇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切实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四到位”。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互换并地”,并及时完善土地承包的相关要件,切实解决承包地块细碎的问题。

(二)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通过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以及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等措施,引导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力发展专业性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中,要支持发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禁止流转耕地“非农化”;要坚持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相结合,让农民成为产业基地的建设者和受益者;要坚持直接受益和持续受益相结合,防止土地流转后农民收益被长期低位固化。

(三)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镇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尽快形成镇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要加快仲裁庭和仲裁队伍建设,加强仲裁员、调解员培训,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持证上岗、考核、证书管理等制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三、强化制度建设,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的落实

(一)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始终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等五项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坚持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和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涉农价格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等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负担较重、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纳入农民负担综合治理范围。

(二)拓展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和监管渠道。积极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相关领域延伸,重点监管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多收费乱收费、抵扣和搭车收费等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属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要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要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要采取负担监测、专项审计、行风热线、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

(三)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严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和范围,坚持村内户外的适用范围,不得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农村电网改造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严格议事程序,强化事前审核把关、事中监督指导、事后审计公示,规范筹资筹劳行为。

四、强化监管职能,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

(一)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求,严格落实有关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资产和资源招投标、资产处置以及经济合同管理等制度。“十二五”末,全县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达到80%以上。

(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要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招投标和公开竞价机制引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职能,强化村干部经济责任、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专项审计,做到“三年必审、有访必审、离任必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五、强化指导服务,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依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一哄而上”,不定任务,不下指标。鼓励合作社之间开展联合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合作社联合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为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更有效的服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活动。

(二)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扶持引领带动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合作社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建设。支持合作社通过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合作社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商标注册,打造地域知名品牌;支持合作社建设产地加工、仓储、保鲜设施,提升合作社自身建设和发展实力;鼓励合作社参与多种形式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搭建营销平台,引导合作社与超市、龙头企业、高校后勤采购团、城市社区等直接对接。开展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以信息化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施现代人才支撑计划,强化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三)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主体待遇以及登记注册、项目倾斜、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用地用电、人才支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合作社开展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和经营市场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泸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落实好政府扶持的具体方案和工作措施。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建、领办合作社。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加强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事关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事关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强化组织领导。

(二)落实岗位人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农村千家万户,是党和国家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要设置专门岗位(在经发办挂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牌子),确定2-3名人员专门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经营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社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经济统计等各项职能落到实处。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专人理事、全面提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三)落实经费保障。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量大。各镇应将农村经营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综合预算,确保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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