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2〕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泸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的交易,是指县域内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称处置人)对其使用或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的交易应当集中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县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等价有偿;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禁止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
第四条 拟交易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交易。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按招标、竞价或拍卖的方法进行;需要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核准国有资产处置意向、处置方案,收缴管理处置收入等工作,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国有资产处置意向、处置方案时,处置人须在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规定遴选中介机构,对需出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第八条 处置人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局对资料报送、公开交易、合同签订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处置人负责拟交易处置国有资产的报批、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十条 县交易中心为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公开交易的办理机构,负责组织交易活动,并对交易活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招管办)应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现场的监督。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递交处置申请
处置人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拟定并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和交易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处置决定、理由和依据,附本单位处置的决议案或决定书;
(二)处置范围和处置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数量、质量和产权、债权、抵押、质押等权属状况;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与受理
(一)处置人委托交易中心办理资产交易,应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1、处置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县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3、转让财产清单及权属情况的证明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及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县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县交易中心对处置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与处置人签订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制作交易文件和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文件由交易中心商处置人按照有关规定制作。交易公告由交易中心在指定的媒体或交易网站发布。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10日。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为本县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网站。
第十五条 提交受让意向和确认交易资格
意向受让方向县交易中心提交受让意向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意向申请书;
(二)受让方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的材料及保证条件。
县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应在处置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受让意向申请书、购买交易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通过资格审查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人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十六条 组织交易
采用竞价或招标方法交易的,由县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用拍卖方法交易的,县交易中心可自行组织交易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交易中心会同或委托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成交确认和交易公示
交易双方成交后由县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
交易结果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和结算交割
处置人与买受人应当自成交交易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县财政局备案。
处置人、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交割和资金交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根据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国有资产交易的处置收入,由县交易中心代为收取,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实行国有资产处置诚信信息采集登记制度,由县交易中心负责建立买受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交易参与人的信息库。
第二十条 县财政、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对场外交易、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案罚没财物,涉案国有资产的处置以及应当实行市场化配置的行政资源、公共权益与服务资源出让(包括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市政设施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让以及其他需要政府实行特许经营的权益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国有资产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交易中心对入场国有资产、权益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取办法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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