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3〕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审查程序和相关要求,结合泸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制度公开政府信息,严格保密审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应公开有关内容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3]19号)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0〕27号)、《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2〕121号)要求,做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二、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办理程序
(一)文件办理及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
1.各单位代政府及其办公室起草的文件,需要附上经单位承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保密审查单(见附件),否则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不予办理。
2.县政府办业务科室(单位)审稿时,需要审查文件草拟签上的保密事项和公开选项。
3.文件按照程序签发后,由县政府办业务科室(单位)送县信息公开办审核公开选项,再送分管信息公开办的副主任审定,最后送县政府办综合科审核保密事项并复核和编号打印。
4.选项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由县政府办综合科传县电子政务办上网公开;选项为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对申请人依法公开;选项为不予公开的文件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确定有密级的文件不得公开。
5.各单位自行办理的文件,需要有签字齐全的保密审查单,并随同文件底稿存档;选项为主动公开的,要及时上网公开。
(二)一般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
1.县政府办公室需要上网公开的信息,包括领导讲话、领导活动情况、常务会议纪要、政务信息、其他信息等,由经办人初审、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再经分管主任审定后,直接传县电子政务办上网公开;审签底稿送县信息公开办存查。
2.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需经县电子政务办上网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附上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保密审查单,直接报送县电子政务办办理。
3.各单位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或本单位网站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存留经承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的保密审查单。
三、明确信息公开保密责任,严格依法追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县保密局、县信息公开办、县电子政务办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对泄漏国家秘密事件的,由有权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398条等规定,依法给予责任人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处罚;对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4条,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泸县政府信息公开(含文件)保密审查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附件
泸县政府信息公开(含文件)保密审查单
政府信息标题 | ||
保密审查选项 | 非密、解密、涉密(秘密、机密、绝密) | 选择是: |
信息公开选项 |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选择是: |
经办人 | 填写以上标题和选择项,签字确认: | |
股室负责人 | 审核意见: 签字确认: | |
分管领导 | 审签意见: 签字确认: | |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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