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城乡居民中0-18周岁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加医保缴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4-21 18:05:21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城乡居民中0-18周岁独生子女及其

父母参加医保缴费标准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6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我县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根据《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14〕4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泸县委发〔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批准,对城乡居民中0-18周岁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财政补助(在社会抚养费中列支)第一档缴费标准90元的50%,即45元/人,其余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部门要认真做好0-18周岁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确认和参保缴费工作。

本通知从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开始起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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