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3〕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泸县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泸县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员队伍,由安全监管部门在重点领域进行物建,原则上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物建1-2名信息员。
第四条 由县财政安排落实财政预算,作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和信息员专项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下列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一)非法生产、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各类未按规定上报或迟报、瞒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者以电子邮件、书信、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和信息员报告线索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并对被举报单位处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奖金。
第十条 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上级或其它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查处或移送。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末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按照对被举报单位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处罚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按50%奖励。
(二)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40-50%奖励。
(三)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30-40%奖励。
(四)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20-30%奖励。
(五)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10-20%奖励。
第十四条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已向市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市安全监管部门已统一进行奖励的,县安全监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员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信息员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对举报人、信息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信息员向安全监管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挪用、侵吞、冒领的奖金追缴国库。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或信息员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或捏造信息员骗领补助、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员信息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
(一)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县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号)的规定认定。
(三)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所表示数额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注:举报电话为“12350”、0830-8183906,电子邮箱:lxajjb@163.com,邮政编码:64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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