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清单的决定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清单的决定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70号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的要求,现将对应清理的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1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 地税局 | 2011年公布保留项目第318项,川府发〔2013〕24号下放市(州)。 |
附件2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
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领和年检 | 发改局 | 属于2011年公布保留项目第11项“收费许可证申领和年检”的一部分。 |
2 |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 民政局 | 属于2011年公布保留项目第51项 “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的一部分。 |
3 |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
4 |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
5 |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
6 | 馆藏文物的调拨审批 | 文广局 | 属于2011年公布保留项目第81项“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审批”的一部分。 |
7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 属于2011年公布保留项目第82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审批”的一部分。 |
附件3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
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除国家核准的,不跨区域的,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外的公路项目 | 县发改局 | 属于2011年公布保留项目第1项“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的一部分。 |
2 | 除国家核准的,不跨区域的,非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 ||
3 | 除国家核准的,不跨区域的,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 ||
4 | 省内河流上不跨县(区)大中型水库项目 | ||
5 | 不涉及跨县(区)河流、不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大中型水事工程项目 | ||
6 | 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 | ||
7 | 除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 | ||
8 | 单片开发面积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项目 | ||
9 | 城市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项目 | ||
10 | 非跨县(区)日调水2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 ||
11 | 非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不含跨县区项目) | ||
12 | 主题公园以外的娱乐项目 | ||
13 |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 ||
14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 文广局 | 属于2011年公布保留项目第273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的一部分。 |
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环保局 | 2011年保留项目第341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内容为: (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尾矿库项目。 (二)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以下项目: 1.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 2.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3.批发(零售)市场、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外)、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 4.110kv输变电工程;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类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位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下)项目。 (四)核技术利用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五)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非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16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 | 环保局 | 2011年保留项目第342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内容为: (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尾矿库项目。 (二)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以下项目: 1.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 2.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3.批发(零售)市场、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外)、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 4.110kv输变电工程;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类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位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下)项目。 (四)核技术利用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五)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非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竣工验收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17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住建局 | 2011年保留项目第204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内容为: 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下放层级(事项)下放到市(州)、县(市、区)审批。凡省发展改革委明确下放市(州)、县(市、区)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一并随层级关系下放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对于存在跨区域污染和跨区域的项目,建议省发展改革委不下放审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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