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泸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泸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7-05 11:10:05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泸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泸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机关:

现将县政府和县法院共同研究制定的《泸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泸县人民法院

2013年7月5日


泸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 提升全县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及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各镇人民政府;

(三)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四)受县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或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亲自参加庭审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

(一)本年度本机关涉诉的前二件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复议机关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审理和出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九)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年度内行政诉讼案件达到5件的,出庭不得少于3件,总体出庭应诉比例不低于60%。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的,应书面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分管法制县长同意后,可由本单位的副职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判决(裁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备案,并报送司法文书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或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报送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裁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半年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情况,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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