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1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4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监管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6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泸市安办〔2017〕20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醇基液体燃料监管,防止再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各镇(街道)、园区和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齐抓共管,密切协作,扎实抓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全面遏制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属地安全管理,负责摸清辖区底数,督促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基础台账,建立进出货登记台账,全面监控产品流向;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居民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督促及时整改,形成隐患闭环管理;督促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五落实、五到位”管理要求;协助县级各职能部门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督促企业对醇基液体燃料产品通过添加着色剂等方式进行有色化处理(统一规定为“红色”),以区别于白酒等饮料食品;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和流向登记;依法开展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县市场质量监管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不包括储存醇基液体燃料及其原材料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以及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推行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专用化,按相关规定明确规范盛装容器的材质(铁质容器)和质量;推行醇基液体燃料有色化(红色),使醇基液体燃料和白酒相区分,避免误食;负责监管盛装容器张贴醒目的产品标签和安全警示标识,统一规范内容为“有毒有害、严禁食用,易燃易爆、严禁烟火”,并附有毒、防火标志。依法对醇基燃料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行为。负责全县醇基燃料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体厨工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食堂、餐饮店、农村家宴厨工的监管。监督使用单位和个体厨工购买使用有正规生产经营资质、有正规包装容器、有醒目的产品标签和安全警示标识的醇基液体燃料产品;对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情况实行备案登记,建立管理台帐,定期组织餐馆业主、厨工等进行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管理培训;开展醇基燃料使用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醇基液体燃料运输,并依照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运输行为进行打击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公共安全、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运用相关职能和手段,牵头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醇基燃料行为。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文体新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相关行业和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安全检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确保所属行业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和使用环节安全。
二、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管
1.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单位必须进入园区,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落实“三同时”,必须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醇基燃料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五项条件: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必须取得《产品检测检验合格报告》;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必须取得合格的安全资格证;危化品销售必须具备“一书一签”(即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签);必须有满足配送需求的危化品运输车辆。
3.强化监管措施。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普查和集中整顿,严格许可和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生产、经营;统一推行醇基液体燃料有色化,按泸州市政府的规定,统一为“红色”;统一推行醇基液体燃料容器专用化,并有显著警示标识和醇基液体燃料相关信息说明,具体按县市场质量监管局规定执行。
(二)加强使用环节监管
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化品,泄露遇到火源会造成火灾爆炸,同时与白酒极易混淆,为有效防范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产生的安全风险,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落实以下七个方面规定和要求:
1.醇基液体燃料必须与散装白酒等食品和易燃物分开存放。
2.在包装物或盛装容器上标明“有毒有害、严禁食用,易燃易爆、严禁烟火”,并附有毒、防火标志等醒目标识,字体用红、黄等易分辨的颜色。
3.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个体厨工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到镇(街道)食药监部门备案,食药监部门对辖区内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并应书面告知举办者或承办者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
4.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个体厨工和餐饮服务单位经办者(举办者或承办者)应明确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过程要安排专人负责看管,且规范存放,不擅自对盛装醇基液体燃料的容器进行更换,防止发生意外或安全事故。
5.所有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单位和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经办者,必须主动申报,必须落实专人专区进行管理。
6.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用户进行培训、指导、检查、服务等。
7.学校、机关、宾馆、饭店、工贸企业等涉及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单位,必须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文规定进行监管。
三、强化日常监管
(一)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各镇(街道)、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摸清辖区内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个人底数,建立完善基础台账;要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取得有效管控措施的基础上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使用单位,公安、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各镇(街道)、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普及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知识,预防再次发生误食醇基液体燃料或其他安全事故。
(三)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道)、园区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配套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针对醇基液体燃料误食、泄漏、着火等事故分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对突发情况做到迅速行动、及时报告、处置有效。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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