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合力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合力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合力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司其职,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公安、国土、住建、水务、卫计、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以及兴泸水务集团泸县分公司、顺通水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考核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水务局负责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运行及监督管理。
(二)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等工作,负责动态核定居民使用自来水供水价格或指导价格。
(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拨付、监督、管理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等工作,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四)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
(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县卫计局负责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涉及安全饮水的违法犯罪案件,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供水企业处置好水事纠纷。
(八)县顺通水务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护和运营;兴泸水务集团泸县分公司负责自营城镇供区向农村延伸部分的管护和运营。
三、强化水源保护
(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防护等工作,切实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饮用水水源所在镇(街道)和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县环保局报告水质恶化状况。
(三)饮用水水源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县环保局对下列行为,依法责令停止,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以及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四、推进设施建管
(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村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二)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三)村镇集中供水工程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等,应当符合质量、卫生、节水、安全等相关标准。
(四)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先有建筑或构筑物后建供水主管的情况除外),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在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村镇集中供水设施,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阀门到户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六)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七)村镇供水工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交由泸县顺通水务公司管理、维护和运营。
(八)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
(九)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安装等费用。
(十)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集中供水工程的居民用水价格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务局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集中供水工程发生爆管等突发事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
五、保障供水安全
(一)各集中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水务局牵头,联合卫计、环保、住建等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并发布通告。
(二)各供水企业是农村供水运营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加强运营管理,加强设备维护维修,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确保水质、水量、水压、供水范围、供水时间等满足用户需求;必配备专业的仪器设备每天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PH值、色度、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并按期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三)县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配备专职水质检验人员,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水质评价报告制度,按照供水规模制定各供水站的检测频率,其水质检测结果作为供水工程的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四)县卫计局要协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逐步完善饮水监测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进行检测,从严核发卫生许可证,加强集中供水单位日常卫生监督。
(五)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应将水质监测数据通报给县水务局,做到信息共享。
(六)各镇(街道)、供水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县卫计局(出厂水、末梢水)、县环保局(水源水)等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饮用水相关基础资料。
六、落实应急处理
(一)各镇(街道)、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以及供水企业要完善农村安全供水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二)供水企业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当供水水源地、水量、水质与工程设施设备等遭受污染或人为破坏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临时应急供水保障与工程抢修处理工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投毒涉恐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街道)、县水务局和县应急办。
(三)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供水企业处置好水事纠纷,对破坏供水设施、阻扰供水设备设施抢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大面积或较长时间停水等恶劣影响的事件,要按照有关刑法规定及时立案侦办,确保农村供水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
(四)各镇(街道)要按照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协同供水企业,共同排解各类水事纠纷,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首先保证正常、安全供水。
(五)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健全保障机制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领导组成员工作汇报,分析和解决当期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健全工作考评制度。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领导组成员单位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考评,量化得分,综合排位,通报结果。
(三)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问责。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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