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6〕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银行:
为贯彻落实省扶贫移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的通知》(川财农〔2016〕170号)精神,我县研究制定了《泸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泸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根据《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6〕20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称“分险基金”),主要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专项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信贷业务本金。经县扶贫移民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分险基金存储于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合作银行对专户资金拥有优先受偿权。分险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得退出。分险基金一旦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需双方协商时,应暂停办理新的业务。
第二章 分险基金来源
第三条 分险基金初设时,县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3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合作银行分别为100万元,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在合作银行开设“分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偿坏账损失。以后年度分险基金规模可根据贷款额度需要,逐步扩大或者补充资金。合作银行按1:5比例放大贷款额度。
第四条 分险基金利率,按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结算。分险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分险基金。
第五条 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资金,将捐赠资金纳入分险基金。
第三章 分险基金范围、方式和办理流程
第六条 贫困户贷款逾期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或在承贷期内发生了违反贷款合同的,认定为坏账损失后,依据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
第七条 贫困户贷款损失本金由分险基金和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即70%由分险基金承担,30%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八条 如出现贷款损失,启动政府设立的贷款分险基金代偿机制。同时,各镇(街道)、村按“属地管理原则”牵头追还贫困户的贷款,合作银行主动向借款人依法进行催收及追索。在催收及追索第3个月后,经法院判决贫困户仍未履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合作银行向县扶贫移民局提出分险补偿申请,县扶贫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审核认可,报经县领导签字同意,才动用分险基金,分险基金与合作银行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补偿贷款本金。
第九条 动用分险基金代偿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分险补偿申请;
2. 贫困户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3. 贷款催收通知书;
4. 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以上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的A4纸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第四章 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分险基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当基金专户余额不足时,报经县政府审批后补充相应额度存入合作银行开设的分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贫困户分险基金专户,由县政府办负责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分险基金存款,按同期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一律并入分险基金本金。
第十二条 坏账补偿实行“账销户存”管理,当出现已经支付坏账补偿后又收回贷款的情形时,由合作银行向分险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回原补偿资金,交回补偿资金,一律计入分险基金本金。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 纪检、审计等部门对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可随时进行检查和定期审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共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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