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4 发布时间:2016-10-10 10:36:11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6219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银行:

为贯彻落实省扶贫移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的通知》(川财农〔2016170号)精神,我县研究制定了《泸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0


泸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根据《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620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称分险基金),主要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专项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信贷业务本金。经县扶贫移民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分险基金存储于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合作银行对专户资金拥有优先受偿权。分险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得退出。分险基金一旦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需双方协商时,应暂停办理新的业务。


第二章  分险基金来源


第三条  分险基金初设时,县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3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合作银行分别为100万元,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在合作银行开设分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偿坏账损失。以后年度分险基金规模可根据贷款额度需要,逐步扩大或者补充资金。合作银行按15比例放大贷款额度。

第四条  分险基金利率,按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结算。分险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分险基金。

第五条  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资金,将捐赠资金纳入分险基金。


第三章  分险基金范围、方式和办理流程


第六条  贫困户贷款逾期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或在承贷期内发生了违反贷款合同的,认定为坏账损失后,依据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

第七条  贫困户贷款损失本金由分险基金和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即70%由分险基金承担,30%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八条  如出现贷款损失,启动政府设立的贷款分险基金代偿机制。同时,各镇(街道)、村按属地管理原则牵头追还贫困户的贷款,合作银行主动向借款人依法进行催收及追索。在催收及追索第3个月后,经法院判决贫困户仍未履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合作银行向县扶贫移民局提出分险补偿申请,县扶贫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审核认可,报经县领导签字同意,才动用分险基金,分险基金与合作银行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补偿贷款本金。

第九条 动用分险基金代偿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分险补偿申请;

2. 贫困户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3. 贷款催收通知书;

4. 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以上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的A4纸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第四章  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分险基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当基金专户余额不足时,报经县政府审批后补充相应额度存入合作银行开设的分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贫困户分险基金专户,由县政府办负责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分险基金存款,按同期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一律并入分险基金本金。

       第十二条  坏账补偿实行账销户存管理,当出现已经支付坏账补偿后又收回贷款的情形时,由合作银行向分险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回原补偿资金,交回补偿资金,一律计入分险基金本金。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  纪检、审计等部门对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可随时进行检查和定期审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共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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