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4 发布时间:2016-07-15 10:00:13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6〕3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泸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中共泸县县委十二届第11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服务群众,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县县域内的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拆建、新建、改扩建住房,应当严格按照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村民建房实行区域管理。城镇(含二级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镇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含二级场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外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乡、村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权下放给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加强村民建房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村民建房新增用地规模。鼓励引导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宅基地退出集中修建和旧房调剂翻建等方式解决建房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旧房拆建等建房。

第五条  在镇(街)宅基地总量控制范围内,镇(街)负责村民建房宅基地的审核、审批、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及村庄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按法定程序报批。

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用地超过镇(街)宅基地总量的新增宅基地的审批、不动产登记发证、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农林、水利、交通、电力、环保、旅游、文保、公安、民政、农工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引导村民建房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农村五保户和未成年人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八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九条  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转变的原则。保障村民合法公平的使用宅基地建房,人要归户,户有所居。并通过有偿使用,有偿跨区等办法,实现村民户有所居。

第十条  符合规划的原则。即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适度规模,组团式,田园型”新农村聚居点建设。

第十一条 拆旧建新,复垦还耕的原则。符合建房条件、异地新建且有旧房的,在村民建房用地批准前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复垦后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若拒不拆除旧房、复垦退还宅基地的,不得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可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前,不得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主体地位作用,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和生态,管控宅基地总量,主持公道正义,监督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治理乱占、乱建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建房条件


第十三条  泸县县域内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无房户、危房户、房屋受灾户、原宅基地面积有60以上的节余户;

(二)已列入旅游、文物、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的;

(三)符合相关规划在原址拆、改建的;

(四)实施旧村改造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原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标准,或节余面积不足60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三)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就地农业安置、产权调换的;易地扶贫搬迁或购买限价商品房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六)涉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有住房的;

(七)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的;

(八)60周岁以上老人单独分户或迁移户口到外村申请建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建房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泸县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标准如下:

(一)固化农村宅基地总规模。各镇(街)、村宅基地固化总量按现有宅基地总量核算,在现有宅基地总量面积内的为存量建设用地,超出固化面积外的为新增建设用地。

(二)村民建房占地标准按每人30平方米,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每人20平方米固定。符合法定面积标准的,村民依法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由各村参照《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在法定面积标准内节约使用土地的,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用于其他建设,并按《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意见》给予节约土地面积奖励。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一)原籍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或国家安置了的人口);

(二)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不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提出书面申请。其提供的主要资料和申请程序:

(一)由建房户到村民委员会填写《村民建房申请书》《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表》《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方案》《规划和选址意见》和《建新拆旧复垦承诺书》。填好后一并交由村民小组长审查复核批示。3日内交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审查。

(二)“村民议事会”审查复核后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7日内报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审查。

(三)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到了现场踏勘、核实拟建房户是否符合各项规定等内容。建房户应当积极配合村委和镇相关部门的工作,向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提供《建设规划图》和“施工队伍的资质证明”。鼓励村民选择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免费提供的《农村建房设计套图》。

(四)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无误后,报镇(街)人民政府批准,并出据《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建施工图审核意见书》《施工核准证》等资料,村民要妥善保存。这些资料将是今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必备材料。

(五)村民获得镇(街)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后,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对建房户发放“公示牌”,明确规划选址、使用面积、施工责任人、安全质量监管人及其联系方式,或电话号码。村民要在建房的地点将“公示牌”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十八条  放样动工。村民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建房户动工前告知当地镇(街)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现场核定用地范围,并放线确定后方可动工建设。在农民新型社区、农民公寓建房的,由镇(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放样。

第十九条  核实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镇(街)国土资源与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到实地进行用地核实和验收。核实通过的,建房户应及时向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申请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条 村民对县、镇、村、组等各级干部办事不力,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乱收费等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街)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建设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各镇(街)要加强巡查员队伍建设,加大巡查力度,因巡查不力,被县巡查队发现违法建房而镇(街)未发现的,每发现一宗,年终考核扣0.1分。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违法建房的巡查和上报,并予以制止。因村及巡查不力,造成违法建房被镇(街)巡查发现的,每发现一宗扣村两委负责人年终考核奖100元。

村干部和巡查员对无法制止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镇(街),镇(街)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处置,核实违法行为直至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节约奖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改革,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新建房屋位移、超过规定面积的,未经批准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登记证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要认真落实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责任,对村民建房依法进行审批,做到放样到场、砌基到场、核实验收到场,严格控制建新不拆旧的行为。因工作人员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帮助骗取批准或因监管制度执行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造成违法违章建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追究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泸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泸县府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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