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发取消、调整和保留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发取消、调整和保留县级行政审批项目
前置条件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6〕102号
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县部门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6〕4号)的要求,现决定对应取消的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234项,调整为受理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12项,调整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提供)的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41项,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562项。
请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的衔接工作,及时对平台上的前置条件目录和办理流程进行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提高效能;凡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前置条件实施;已取消调整仍保留为申请材料的,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提供),审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编制(提供);已取消调整改为受理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全县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在泸县公众信息网及县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行政审批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向当事人印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清单,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具备的前置条件。
附件: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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