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6-20 17:15:41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泸县府发〔201628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意见》(泸市府发〔2015〕59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粮食安全意识,加快构建全县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明确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意识

(一)落实粮食安全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县级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合力,确保全县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

(二)明确镇、街道粮食安全责任。各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协助相关部门维护、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市场秩序及救灾应急需要;协助做好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三)成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粮食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农工办、县粮食局、县农林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也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粮食安全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强耕地保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现象,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耕地质量不下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对占用耕地的,探索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土壤改良培肥。避免土地流转的“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切实改善灌溉、排水、出行和居住环境。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五)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县高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现代农业、省级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田网”、“渠网”、“路网”三网配套、土壤肥力高、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精准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加强应急抗旱水源建设,推进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到2020年,构建起“塘、池、堰、渠配套,蓄、引、节、灌结合”的灌溉用水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大力开展粮油高产创建绿色增产攻关模式活动,积极推广农作物优良品种,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增产技术,增施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大力示范水肥一体化技术,实施土壤改良综合治理,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新技术和新药械,加快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控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规范化种植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七)建立完善基层农技推广和职业培训绩效考核及评价机制。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全面提升镇(街道)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能力,推行全员聘用制和竞争上岗,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将镇(街道)农技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与职级晋升等挂钩。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组织管理、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方式、考核评分及结果应用等,着力提高职业农民培训效果,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化、制度化。

(八)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按照“政府引导、法人投资、企业经营、产业化开发”的思路,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财政项目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其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能力和水平,推进粮食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农业组织方式的融合与互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机、植保合作社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积极支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管等社会化服务。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不断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粮食烘干中心、产品加工中心、技术培训中心等;对按照设施农业技术标准新建水稻、玉米工厂化集中育秧场、粮食烘干中心、产品加工中心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给予专项支持。支持粮食企业与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合作建仓。对新型粮食规模化经营主体的烘干中心、晾晒场地、仓库场地、冷库、农机具放置场用地按照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占用耕地的农业设施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6号)的规定执行。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九)建立完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财政、农林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重点完善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助基金的补贴范围,着力解决粮食规模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的问题。

(十)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行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化肥零增长行动。大力实施保护性耕作、增施有机肥和秸秆还田,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度。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实施国家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

三、完善扶持政策,保护种粮积极性

(十一)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和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新增粮食补贴要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完善支持和鼓励粮食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办法,提高粮食生产积极性和粮食流通经济效益。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扩大粮食作为政策性保险范围,提高政策性保险覆盖率,优化保险品种结构,开展杂交水稻制种生产保险。

(十二)切实抓好粮食收购。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实施“粮食产后服务工程”,改进和创新粮食收储服务方式,积极为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供烘干、清杂、收购、储存、加工、代销等产后服务,努力减少农民粮食产后损失。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组织好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粮食经纪人入市收购粮食,保证农民种粮卖得出,防止卖粮难。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争取商业银行支持,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各类收购主体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规范粮食收购秩序。

(十三)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引导种粮农户走向市场,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基地+农户”的产工贸一体化粮食生产经营模式,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施“一村一品”、适度规模种植,及早发布收购品种、数量和价格信息,采用保底收购、二次结算、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

四、加强储备粮油管理

(十四)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根据城市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充实地方粮油储备。适时调整地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充实和统筹使用粮食发展专项资金,做好县级粮油储备及轮换的资金保障。探索县级储备粮油动态轮换经营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与粮油储备企业合作,提高储备粮油轮换经营效益,切实发挥县级储备保供稳价的区域调控功能。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

(十五)加强对各级储备粮油的监管。加强对各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对中央、省、市、县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突出抓好库存粮油监管,确保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增加粮食流通能力

(十六)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按照“粮安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将粮食仓储物流作为重要民生基础设施抓紧规划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推进“粮食收购+应急供应+放心粮油配送”的多功能粮食购销网络建设,构建与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提升粮食流通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央、省下达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要严格用途使用,重点加大对粮食生产和粮食流通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广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技术在粮食仓储设施中的运用。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食”建设。财政要加大对重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严格按规定落实好对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仓储设施登记管理备案,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巩固和维护我县粮食仓储设施的储存保障能力。

(十七)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支持和推进网上粮油交易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新型粮食流通业态。根据产销余缺情况,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其它县区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企业联动合作,积极做好引入粮食工作,确保本地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鼓励和支持粮食骨干企业、转化用粮大型企业到外地产区租赁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或在销区构建营销网络,提高企业粮食流通辐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八)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兼并,探索绩效考核新路,加快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粮食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性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租赁、兼并等方式参与粮食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和推动不同所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十九)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充分发挥我县粮食产业化经营、酿酒制造、饲料转化、食品加工优势,进一步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向多元化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争创优质名牌产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升级。将粮食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主食生产工业化、产品标准化和配送社会化。支持建立大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有效增强加工、配送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大粮油产业扶持力度,做好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等工作。

七、健全粮食供应体系

(二十)完善粮食调控机制。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引导和鼓励粮食加工转化企业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参与粮食市场调控体系,调节粮食加工转化用量;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十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构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巩固提升镇、街道应急供应网点,城区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通过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和补助。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5—7天市场供应量,并逐步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满足县内部队军事训练、应对突发紧急任务对军粮供应工作的新要求。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二十二)加强粮食供求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加强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认真抓好粮食生产情况的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造计量数据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用征集指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披露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地监管”原则,接受上级委托,做好属地内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市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工作。

八、强化质量安全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十三)加强源头治理。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评估,确定我县土壤环境优先区域,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积极推进濑溪河、龙溪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不断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广配方肥、有机肥等高效安全肥料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要进工业园区,现有工业企业鼓励向园区集聚。严格实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牢牢把住新增污染物的源头关,坚决不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以及严重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工艺落后的项目,不符合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强化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和监测力度,依法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不断倒逼和促进企业持续改造升级,实现“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的工作目标,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二十四)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全县粮油质量统一监管制度,加强对各类粮食经营户粮油质量监管工作,逐步建立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2018年底前,在城乡全面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和监测预警。确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实施土壤环境质量评估,逐步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快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国家挂牌区域性质检机构为龙头,县级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为骨干、粮油储备企业内设质检机构为基础的资源共享、统筹高效的粮油质检体系。采用先进、快速检验手段和技术,掌握原粮卫生安全状况。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推进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处置工作。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镇(街道)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健康消费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多途径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认真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深入推进“爱粮节粮”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食堂等行动。宣传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十七)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加大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的专项资金投入,宣传和推广家庭安全储粮方法,实现储粮于民。帮助指导粮食加工企业有效使用粮源,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完善考核机制

(二十八)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加大对保障粮食安全的投入支持,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督促。财政、农林、粮食等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及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为“三农”服务,大力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二十九)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县委农工办、县政府督查室、县农林局、县粮食局要做好市上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县政府将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不定期开展督查,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附件:泸县粮食安全责任制主要职责分工


  泸县人民政府

2016620


附件

泸县粮食安全责任制主要职责分工


序号

牵头单位

主要分项工作

对应正文

条款

分项要点

分项细化

1

县粮食局

抓好粮食收购

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加强属地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管理。实施粮食产后服务工程

第十二条

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

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三条

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创新地方粮油储备管理和轮换机制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充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和轮换办法。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执行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县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严格国有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组织实施粮安工程,提升粮食流通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危仓老库改造建设智慧粮库。加快泸县粮食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建设。      推广四散物流运输,提高流通作业效率。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      严格按规定对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实施保护管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要载体的作用。

第十六条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培育。支持企业引入粮源充实库存确保全县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

第十七条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

第十八条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

挖掘本地优势,引进先进技术,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业集群。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名牌产品创建,鼓励企业多元化发展。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推进粮食主食产业化,支持建立大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

第十九条

1

县粮食局

完善粮食调控机制

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引导粮食加工转化企业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参与粮食市场调控体系调节粮食加工转化量。

第二十条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2017年底前完成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粮食供求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

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储备粮在地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职能职责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预警和快速检验。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第二十五条

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加强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全面实施节粮减损

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和家庭安全储粮方法。

第二十七条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综合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负责完成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有关日常事务工作。牵头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2

县农林局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升产出能力。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土壤改良培肥。

第四条

2

县农林局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

按照职能职责按期完成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

第五条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十条

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推广农作物优良品种,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增产技术模式、农作物绿色增产技术模式;加强农业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提升粮食作物耕、种、收农业机械作业水平,提高粮食单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

第六条

建立完善基层农技推广和职业培训绩效考核及      评价机制。

建立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和竞争上岗,将镇(街道)农技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与职级晋升等挂钩。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评价、考核办法,着力提高职业农民培训效果,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

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八条

建立完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

积极建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机、植保合作社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全过程服务。

第九条

加强源头治理与修复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第二十三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粮食的产地管控。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负责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工作的相关日常事务及有关具体考核牵头工作。

第二十九条

3

县财政局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新增粮食补贴要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完善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办法。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

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协助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落实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风险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3

县财政局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4

县人社局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支持妥善解决原国有粮食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第十八条

5

县国土局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稳定,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条

加快建设高标准

按照职能职责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

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  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第八条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保障粮食仓储物流等重点项目用地,指导其依法用地。

第十六条

加强源头治理与修复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第二十三条

6

县环保局

加强源头治理与修复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污染治理和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

第二十三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机制。

第二十四条

7

县水务局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构建农业灌溉保障体系。

第五条

8

县审计局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将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情况纳入相关专项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四条

9

县地税局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在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方面,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10

县工商局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

加强粮食市场交易行为监管,配合市工商局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虚假宣传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11

县质监局

加强源头治理

健全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

第二十三条

12

县食药监局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粮食的市场准入管理,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支持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第二十五条

13

县商务局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支持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商业网点规划。

第十六条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

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推进粮食主食产业化。

第十九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支持在城乡全面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第二十四条

14

县教育局

加强爱粮宣传教育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15

县总工会

16

团县委

17

县妇联

18

委编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加强对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的研究和指导,适应我县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大县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19

县统计局

加强粮食监测预警

支持开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加强机构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20

农发行泸县支行

切实抓好粮食收购

支持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粮食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

支持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和轮换的贷款保障。

第十四条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

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对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21

镇政府、街道办


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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