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16〕5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泸州市工作方案》,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全县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濑溪河、九曲河、龙溪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以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考核、严格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运行体系,为建设川南经济强县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水质较好的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的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濑溪河(泸县段)纳入上级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主要指标达到Ⅲ类,濑溪河主要支流水质主要指标基本达到Ⅲ类;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0%;全县地下水纳入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到2030年,濑溪河(泸县段)水质持续改善,濑溪河流域及一级支流全面达到Ⅲ类标准,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质监局、县安全监管局、县财政局。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县经信、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经信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县环保部门牵头督促“双超”(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效果,促进和提高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质监局、县安全监管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县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县经开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5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县经信部门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污染整治方案。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各园区管委会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商务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县住建部门牵头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各镇(街道)制定本辖区建设、改造实施计划;全县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辖区内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镇,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县城和全县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5%。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对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和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探索和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城区建成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林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县环保部门会同畜牧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督促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农林局
8.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治理。县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纳入农业、畜牧、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方案。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养殖专业户废弃物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9.加强散养密集区养殖环境治理。县农林会同环保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1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川农业〔2015〕56号);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参与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11.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建立、打造IPM(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绿色防控示范园区。2016年,建立示范区面积2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95 %以上。到2016年底前,全县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 %,2020年底达100 %。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12.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 %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5 %以上。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13. 净化农田排水。沱江流域等整治重点区域,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参与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
14.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1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实施全县范围内已建聚居点的 16个农村污水处理项目;2017年底前,实施全县范围内已规划但未建成的聚居点农村污水处理项目。
牵头单位:县委农工办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林局
16.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和省上下达我县建制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
17.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防灾减灾、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农林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
18.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在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9.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县交通部门牵头制定工作计划;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新的标准,其它船舶按国家新的标准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
20.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省上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推进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排查,列出清单,形成专项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底前实施达到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二、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五)调整产业结构
2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根据省市下达的任务,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
22.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实行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与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由各地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
23. 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24.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长江沿岸应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安全监管局
2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等水域。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
26.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滨河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2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推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积极推动煤矿周边地区的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安全监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
28.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中的再生水利用技术,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
29.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县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30.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096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县水务部门负责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6月底前,建立我县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并实施用水情况动态监控。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实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大力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标准实施,确保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林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
31.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严格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
32.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33.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4.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前掌握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划定。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九)提高用水效率
35.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县水务部门牵头依据国家要求,建立全县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降低到51立方米、15立方米。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林局、县统计局
36.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质监局
37.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全县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制定并完善全县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2017年底前完成定额修改、发布工作。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质监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
38.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生产和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9.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全县所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40.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组织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对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41.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时,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
42.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县新增节水灌溉面积9.81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 以上。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43.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015年起,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3月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44.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县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45.开展水环境容量管理。依据省市确定的全县水环境容量、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林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6.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保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县经信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
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环境保护局
(十二)攻关研发技术。
47.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探索开展我县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卫生计生局
48.加强水环境保护多方交流合作。积极邀请重点院校、科研单位等相关专家提供水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为我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教育局
(十三)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49.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
50.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境保护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境保护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
51.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加强对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工作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2018年底前,县城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参与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
52.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省市确定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要求的最低分类征收标准。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参与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
53.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境保护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
牵头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54.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我县环境保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
55.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对我县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整合多方面资金,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
56.推行绿色信贷。指导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
57.严格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质监局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58.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按季度在县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59.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县公安、检察部门明确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委编办、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
60.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公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公安局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6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2016年底前,完成统一规划设置各种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县国土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
6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计划,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实行全覆盖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下沉执法力量,加强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集聚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平台,2016年起,全县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现企业在线监控;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委编办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63.开展水质达标工作。2015年底前,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特别是总磷控制未达标的,要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水务局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64.深入推进物污染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根据省、市安排,逐步实行容量控制总磷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65.防范环境风险。2015年起,逐步开展对沿江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按国家对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安全监管局
66.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要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政府应急办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67.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以及配套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68.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按国家和省上统一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69.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分别组织环保部门、住建(供水)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城市供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估。自2018年起,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70.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督促各镇政府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督促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行半年报)。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计生局
71.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切实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
72.防治地下水污染。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
73.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
74.加强工业区域防渗处理。县环保部门重点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县经信部门重点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换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
75.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重点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76.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泸县实施方案,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濑溪河(泸县段)总体达到Ⅲ类水质。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
(二十六)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77.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在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流域和湖库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大力发展池塘养殖,积极开展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78.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农林局
(二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79.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支持,开展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继续推进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力争2020年全面实施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
80.加大退耕还林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支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抓好后续产业专项建设。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
81.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等设施;在现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
82.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配合省上开展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实地考察,组织实施《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配合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83.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于2016年5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各镇(街道)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政府法制办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84.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建立泸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设在县环保局。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85.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局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86.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政府与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87.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严格奖惩,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参与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
88.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89.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环按职责督促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90.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的平台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91.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我县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中小学积极开展国情、省情、市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我县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县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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