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4-15 10:45:23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泸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泸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大金融对三农支持力度,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发挥政府主体作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有序。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自主自愿。尊重农民意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尊重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地位,在不违背有关规定和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的前提下,保障金融机构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设计、价值评估、授信额度、利率设定等方面的自主权。

权属清晰。用于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权属证书明确,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申请贷款前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稳妥有序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主要目标。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抵押物处置、风险管理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配套制度基本完善;创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促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较快增长;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试点内容。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落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五)试点范围。坚持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率先在玉蟾街道办、天兴镇、嘉明镇、方洞镇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到其他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的镇。

(六)试点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泸县支行、泸州市商业银行泸县支行、泸县农村信用联社。

(七)试点期限。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推进金融创新,优化金融服务

(八)开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贷款性质。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试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贷款对象。农民住房所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拥有其他长期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贷款用途。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期限、额度、抵押率和利率。试点金融机构综合考虑借款人年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房屋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额度和抵押率,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农户贷款利率。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进一步体现贷款利率优惠。

(九)切实满足“三农”融资需求。试点金融机构要优化产品设计,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充分赋予基层行(社)办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权限,减少或调整对农户融资担保物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放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考核。推广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小额循环贷款,采取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等方式,满足农户种养殖、创业、消费等小额信贷需求。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满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

三、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持

(十)加快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对用于申请抵押贷款的农民住房在手续齐备的条件下,实行一事一办,优先办理不动产权证。完善农村产权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控制农村产权确权登记质量,夯实农村产权制度建设基础性工作。

(十一)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办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将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立统一完善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制度,规范抵押登记流程,防范重复抵押,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结合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加快发展农民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服务平台和监测体系,提供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加强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处理体系建设,健全调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农村产权纠纷。

(十三)建立农村产权评估体系。采用评估机构估价、试点金融机构自行认定、委托有关专家测算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开展农村产权抵押价值评估,科学制定评估依据和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公平、公正、客观确定农村产权价值。

(十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街道)和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在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认证、评先选优、“三农”特惠政策实施等方面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试点金融机构依托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内部授信评价,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

四、健全风险机制,强化风险保障

(十五)健全抵押物处置机制。依法保障试点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试点金融机构通过双方协商、债务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有序清偿,也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依法进行司法处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处置的农民住房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十六)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试点期内,县财政局出资500万元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的风险,以及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弥补本金损失的贷款风险等。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试点金融机构共同审核、认定损失。损失分担比例为发放贷款的试点金融机构承担50%,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县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要大力开展融资担保,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提供一般担保信用增信,鼓励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十七)加强银保合作。积极培育农村保险市场,创新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紧密相关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和配合,创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房、种植业等险种的覆盖面。探索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试点效果

(十八)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成立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泸县支行。负责落实国务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统计评估等相关工作。试点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试点工作。

(十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人行泸县支行、县委农工办、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调动和激发试点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经济金融资源投向“三农”。各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宣传,协助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需求收集、日常贷后管理、不良贷款追偿等工作。人行泸县支行牵头负责做好试点监测、统计和通报,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和推动,按年组织开展好评估工作。

(二十)加大正向激励支持。人行泸县支行要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支持试点金融机构开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县银监办要在监管指标、评级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发展较快的试点金融机构,提升微观审慎监管的容忍度。落实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用于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项目,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贴息政策;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增量纳入金融业考核奖励范畴。

(二十一)切实做好评估总结。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密切监测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提炼成功的做法及经验,按年对试点工作进行自评估,自评估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四川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试点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试点推动情况,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建议,将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泸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


附件:泸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名单


附件


泸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薛学深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余  静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艾文平  县委农工办主任

      陈  佳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陈  进  县财政局局长

      张怀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清华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曾一  县农林局局长

王  平  县国税局局长

刘榜明  县地税局局长

      郑尚贵  县金融办主任

牟崇启  县法制办主任

杨征宇  泸州银监分局泸县监管办主任

龙  彬  人行泸县支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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