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2-15 16:35:23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泸县府发〔20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是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等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渠道,推动我县现代水利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时,与财政水利投资项目合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为全县农业现代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探索突破。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快基础设施投资体制机制改革,拓宽渠道,创新方式,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使用与管理。

(二)公平高效,规范有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择优确定投资人。加强规划引导,科学设计参与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效能,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

(三)综合示范,推动发展。将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发展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推手,解决现有水利工程“建、管、用”脱节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参与方式和政策措施

1.参与条件。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办法,选择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业主,业主可以是工商企业、专合组织、家庭农场或自然人。业主土地流转规模应达100亩以上,并从事现代种养殖、休闲观光等农业项目。未达到土地流转规模或业态要求的,应具有相应的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农业招商协议后,经县水务、财政部门会审后方可实施。

2.项目要求。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具备完备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具有高效节水、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等现代水利示范效应。规划设计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成功、获得批复后方可实施。

3.建设主体。项目可以由投资业主自主建设,也可由投资业主参照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选择施工队伍开展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实行县、镇、村三级管理。

4.签订协议。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

5.补助对象。签订协议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业主。

6.补助范围。主要包括用于以下建设内容:新建或整治水库、渠道、山平塘、提灌站、石河堰、水闸、节水灌溉(自动化系统)、蓄水池、囤水田等水利工程。

7.补助政策。对中央、省、市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0%。对县本级财政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通过“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投资业主未按批复的规划设计完成建设内容的,予以扣减补助资金。按其完成的实际投资与规划投资比例进行补助。

8.工程产权。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工程产权归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在土地流转期间归投资业主所有,期间的工程维护管理由投资业主负责。土地流转期满后,投资业主应将所有水利工程无偿移交产权人,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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