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修订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修订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25〕1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2.2.1县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2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县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2.3.2应急督导组
2.3.3事件评估组
2.3.4宣传报道组
2.4 应急专家组
2.5 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预警启动程序与发布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总体要求
4.2.2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3Ⅱ级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4.2.4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4.2.5 补充说明
4.3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信息公开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8.应急培训和演练
9.预案编制要求
10.监督问责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11.2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2号);
1.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6《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1.2.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2.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2.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2.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1.2.1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
1.2.12《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川办发〔2024〕46号);
1.2.13《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修订)》(泸市府办发〔2024〕44号);
1.2.14《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川环办函〔2024〕337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泸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镇(街道)、各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科学预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加强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强化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县府发〔2021〕12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日常统筹协调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县专项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目督办,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2 工作职责
2.2.1县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3)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各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处置;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负责重污染天气启动及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2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
(1)积极主动为县专项工作小组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准备和处置措施;
(2)在县专项工作小组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我县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承担县专项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启动及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县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纪委监委机关: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县委宣传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预防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调整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4)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组织、指导各镇(街道)按要求落实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配合督导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5)县教育体育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6)县公安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限放工作。
(7)县民政局: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加大对祭祀禁燃禁放的宣传引导。在殡葬服务机构内全面推行采用鲜花等环保方式进行祭拜。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督促林竹产品及加工行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9)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建筑工地责任主体单位加大洒水抑尘、停止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作业、全面停止施工等扬尘防治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10)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监管范围内施工工地应急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参与、指导、协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机场净空环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船舶不含长江干流营运船舶)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火车站、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加大洒水抑尘、停止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作业、全面停止施工等扬尘防治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11)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堆场规范设置。负责落实水务、河道治理等涉水工地加大洒水抑尘、停止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作业、全面停止施工等扬尘防治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农业循环利用,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参与秸秆(杂草)禁烧监管巡查。
(13)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
(14)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配合协调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6)县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源头控制。
(1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洒水冲洗清扫保洁要求。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行使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行业内建筑工地加大洒水抑尘、停止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作业、全面停止施工等扬尘防治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19)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与县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联合相关部门配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导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杂草)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
(20)县气象局:负责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下气象干预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2)县目督办: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3)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玉蟾街道负责开展县城区内散煤、柴块禁烧工作。
(24)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
2.3应急工作组
县专项工作小组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监测预警组
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组成监测预警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向县专项工作小组提供数据信息,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3.2应急督导组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目督办、县生态环境局组成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
2.3.3事件评估组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进行评估,对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应急专家组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应牵头成立相应的镇(街道)、园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规范应急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要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按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将预警等级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作为判别依据。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除上述条件外,当省级启动包括我市在内的区域预警、发布强化管控建议或因保障重大会议、活动需要,市级启动应急预警时,我县同步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3.3预警启动、调整和预警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发布,我县根据要求启动对应级别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执行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总体要求
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2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年人、儿童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3)县卫生健康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象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赃车、黑烟车查处力度。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和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严格按照《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泸县府规〔2023〕1号)要求实施限行。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其他减排措施。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限放措施。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2.3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3)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2.4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2.5补充说明
春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执行公安机关发布的常态化限行措施规定外,还须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相关移动源管控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对于生产不可中断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留存可以核查的关键性指标备查(如用电量、天然气用量、原辅材料用量、生产量等)。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设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并将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机动车限行区域:龙脑大道与建设街路口、学子路与福高路路口、曲河西路与西苑路路口、玉蟾大道与五通路路口、玉蟾大道与佳泰路路口、天立翡翠城东门、明星路与百汇街路口、明星路与怡园路路口、麒麟路与朝阳北街路口、龙脑大道北大桥路口、草街与杨湾街路口、Y233线小马滩村五社路段、泸川大道一段与玉蟾大道东段T型路口、龙吟台小区路口、玉蟾山景区Y216线路段为界以内区域。机动车绕行路线:龙城大道—玉蟾大道—酒香大道—港城大道—鹿福路。
4.3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根据环保和气象部门对未来36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专项工作小组或授权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级发布的减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信息公开
县生态环境局、县委宣传部要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城区监测点位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以便群众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由县专项工作小组或授权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6.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在次日内向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7.应急保障
要加大资金和人才队伍建设,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分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预案编制要求
根据本预案要求,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制订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落实信息联络员,细化切实可行的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本预案发布20天内报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确定并及时配合市级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全县建筑工地、市政交通施工工地名单,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提供公路、城市道路里程、交通、机动车保有、新能源车保有等明细清单。
有关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在本预案发布20天内报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10.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监控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和生态环境厅《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
一厂一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11.2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由县专项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变化组织修订,由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泸县府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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