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泸县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泸县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24〕4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24〕17号)精神,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高效兑现,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降本增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要求和《2024年泸州市泸县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实施清单管理。建立惠企政策事项清单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县级政策制定(执行)部门新出台的惠企政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事项清单,7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发布,已到期的惠企政策应立即调整取消,并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
二、做好政策解读。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惠企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县级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惠企政策文件,由制发部门(单位)负责解读;多个县级部门(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单位)负责解读。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等载体,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媒体专访等开展解读。
三、精准推送政策。用好全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提供惠企政策展示、查询、推送、申兑、评价等服务。围绕行业类别、经营状况等方面,全面归集行业部门企业信息,统一汇聚至全省“一企一档”企业信息库。建立企业标签体系,为企业提供精准画像,运用模型算法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政策智能匹配、自动推送。
四、规范申兑流程。对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惠企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的惠企政策实行“快申快享”,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兑现;对有特定兑现程序、时限要求的惠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兑现。由惠企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梳理制定惠企政策工作手册和申兑指南,逐项梳理办理流程,明确惠及对象、申报条件、兑现时限、受理地址、咨询电话等要素。2024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现行有效惠企政策工作手册和申兑指南梳理发布,新出台的惠企政策应在出台后7个工作日内梳理发布工作手册和申兑指南。
五、优化申兑服务。在政务服务网开设惠企政策专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实行一网(窗)受理、分类转办、统一反馈、一站兑现。积极推动惠企政策线上兑付,优化表单自动生成、材料智能调用等功能,推动惠企政策简便易得。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作用,建立惠企政策知识库,畅通惠企政策兑现困难诉求解决渠道,推动惠企政策“应享尽享”。
六、加强组织实施。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开展县级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县级政策制定(执行)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与惠企政策“直达快享”不相适应的制度、标准,优化惠企政策申兑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和资金拨付时效。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2024年泸州市泸县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 依据 | 政策 类别 | 发布 层级 | 执行 层级 | 受理部门 (单位) | 办理部门 (单位) | 申请 对象 | 兑现 方式 | 兑现时限 (工作日) | 有效期 | 备注 | ||
主项 | 情形项 | 主项 | 情形项 | |||||||||||
1 | 1 | 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 对经依法设立、符合《养老员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54项基础指标且正在运营的民办非盈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补助,市财政按50%的比例补助各区,其余补贴由各县(区)自筹解决 | 《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泸市民发〔2018〕158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民政局 | 经依法设立、符合《养老员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54项基础指标且正在运营的民办非盈利性养老机构 | 快申 快享 | 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 | 2 | 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补助 | 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市财政对各县(区)民办养老机构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保费金额的50%进行补助,每张床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在市本级留存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泸市民发〔2018〕159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民政局 | 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 | 快申 快享 | 6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 | 3 | 对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助 | 对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0 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 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 | 兑现方式: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园区现行兑付,再由市与区、园区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担比例进行分担。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执行。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
4 | 对在境内交易所(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500 万元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 在境内交易所(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
4 | 5 |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补助 |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150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 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 | 兑现方式: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园区现行兑付,再由市与区、园区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担比例进行分担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执行。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
6 | 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按阶段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180万元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 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
5 | 7 |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补助 | 对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3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 纳入泸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 | 兑现方式: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园区现行兑付,再由市与区、园区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担比例进行分担。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执行。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
6 | 8 | 对开展资本运作企业的补助 | 对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 0.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 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1日
| 兑现方式: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园区现行兑付,再由市与区、园区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担比例进行分担。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执行。县级企业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
9 | 对在新三板挂牌实施再融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 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 在新三板挂牌实施再融资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
10 |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 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20万元 | 奖补类 | 市级 | 市级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
7 | 11 | 就业见习补贴 | 见习基地吸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与见习生签订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见习生每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进行就业见习备案。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社〔2019〕146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其他类 | 省级、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快申 快享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2024.12.31 | |
8 | 12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者,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社〔2019〕146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其他类 | 省级、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 | 快申 快享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长期 | |
9 | 13 | 用人单位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 | 小型微型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执行。 | 《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社〔2019〕146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其他类 | 省级、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 快申 快享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长期 | |
10 | 14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 其他类 | 省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快申 快享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长期 | |
11 | 15 | 职业培训补贴 |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经过鉴定或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申报补贴。补贴标准为500--7000元。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 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6号)《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财社〔2019〕146号)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全市实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9〕135号 ) | 其他类 | 省级、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支付环节) | 长期 | |
12 | 16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企业奖补就业帮扶基地奖补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 奖补类 | 省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就业局 | 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 |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13 | 17 | 对建筑业企做优做强的奖补 | 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18 | 企业新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企业新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19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20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5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5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21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3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3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22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13 | 23 | 对建筑业企做优做强的奖补 | 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24 | 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承建项目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14 | 25 |
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
| 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承建项目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26 | 获得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获得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27 |
获得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获得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28 | 获得高装配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获得高装配率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15 | 29 | 对 企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优惠政策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3〕1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30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31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 | 其他 | 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 | |||||
16 | 32 | 对被认定为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我市企业的奖补 | 在2024年、2025年(以两年正式评定文件日期为准),被认定为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我市企业,即A级、B级、C级(非最低等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 A 级企业:第一档奖补300万元,第二档奖补250万元,第三档奖补200万元。 B ( B -)级企业:第一档奖补200万元,第二档奖补150万元,第三档奖补100万元。 C 级企业(非最低等级):第一档奖补60万元,第二档奖补40万元,第三档奖补20万元。 绩效引领性企业:第一档奖补60万元,第二档奖补40万元,第三档次奖补20万元,其中水泥制品企业奖补金额为10万元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奖补方案》的通知(泸市环发〔2023〕12号) | 奖补类 | 市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生态环境局 | 2024年、2025年(以两年正式评定文件日期为准),被认定为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我市企业,即A级、B级、C级(非最低等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 | 其他 | 主管部门认定评级后,每年分两批次进行奖补。第一批次时段为6月左右,第二批次时段为12月左右 | 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
17 | 33 | 配套费减免 | 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发〔2021〕2号)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34 | 经济适用房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
35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
36 |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纳入县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旧住宅配套设施完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旧住宅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
17 | 37 | 配套费减免 | 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属全县校舍安全工程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发〔2021〕2号)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38 |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7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
39 |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
17 | 40 | 配套费减免 |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发〔2021〕2号)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41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1.不对外销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
42 | 2014年11月27日之前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
43 | 其他减免项目:按照有权机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减免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
18 | 44 | 泸县城镇公交财政补贴 | 一次性购车补贴:1.新投放的城镇公交车辆,车辆必须为国内一线品牌车辆,且需具备空调、符合要求的应急锤、营运客车动态监控设备、车载灭火器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安全带等设施设备,车型在7.0米及以上给予5万元/车购车补贴,7.0米以下给予4万元/车购车补贴 2.GPS、4G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和使用费用补贴:新增4G、GPS设施设备首次购置费为4900元/车,维护和流量费用享受补贴190元/车.月3.保险补贴:城镇公交(含农村客运)每年度共计享受保险费补贴300万元,在通过年度考核后予以兑现。4.运营补贴:所有城镇公交车辆,按6万元/车.年进行补贴,在通过年度考核后予以兑现。车辆全年运行天数低于350天(全年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和4天年休假)的,以350天为基数按时扣减补贴。 |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城镇公交财政补贴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20〕24号) | 奖补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城镇公交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19 | 45 | 泸县城市公交惠民政策 | 实施惠民政策后追加运营补贴500万/年,该补贴的40%纳入年终考核 |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城市公交惠民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9〕66号) | 奖补类 | 县级 |
县级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城镇公交 企业 | 其他 | 60个工作日以上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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