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5-19 11:00:5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2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泸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9日


泸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制度情况、办理转办欠薪线索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开展情况等,重点考核各镇(街道)、园区、县级部门牵头处理欠薪问题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单位(部门)自查。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查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根据自查情况,由县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抽查欠薪线索。对县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转办的、摸排掌握的欠薪线索办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填写《抽查记录表》。

(四)综合评议。县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根据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抽查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加扣分,形成考核排名,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协调机制健全,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同时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

3.未出现因拖欠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处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及时、有成效的;

5.所属在建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核心制度落实到位,日常监管巡查全覆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国家和省市对县政府考核结果的;

5.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视不够,处理举报投诉不及时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县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由县政府向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目督办,作为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须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办函〔202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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