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
通 告
泸县府规〔2024〕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县城中心城区。玉蟾街道祥和社区、清溪社区、怡园社区、朝阳社区、西苑社区、康桥社区、建设社区、清平社区、小马滩村、水竹林村行政区域范围(详见区域范围图)。
(二)县城中心城区以外。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县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泸县县城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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