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8-11 10:59:38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23〕20号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34号)要求,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泸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清单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调整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和更新,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推进办”)初审、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确认后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仍存在争议的跨部门监管事项,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二、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调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2023年8月底前,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并报县推进办备案。2023年11月底前,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监管预期。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失信惩戒机制。

三、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系统应用

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跨部门综合监管行为信息全量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2023年10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完善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丰富监管资源数据库,推进监管数据互通共享。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等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跨部门联合监管预警模块,及早发现和快速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要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协同处置,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

四、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示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庆永川、荣昌等毗邻地区的协同联动,在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领域,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积极探索创新泸永江跨区域联合监管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创新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全面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形成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五、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效能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效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县推进办要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目标考核体系,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跨部门监管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度。

 

附件:泸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附件

泸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综合监管

事项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组织

层级

监管

层级

配合

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监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县公安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县生态环境局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1.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管;

2.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监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县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

县税务局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3

建筑市场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两工地制造、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5

燃气综合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6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县教育体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二十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对开展科技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县委

网信办

对教育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上报处置。

县发展改革局

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6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县教育体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县公安局

对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县民政局

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县委

宣传部

对是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的监督检查。

县委

政法委

对是否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纳入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否将查处无证无照黑机构纳入社区治理,是否做好有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消防

救援大队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7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养老机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县民政局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9

饲料生产综合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县应急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10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综合监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的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非法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单位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1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安全监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开展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共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泸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点播影院等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管理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县公安局

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进行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移送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对消防验收中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对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娱乐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协助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中共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泸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点播影院等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1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县医保局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个人

县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13

网约车平台公司综合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对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

县公安局

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的网络安全情况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

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县委网信办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县税务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缴纳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综合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检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15

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行为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16

非法金融活动监管

县国资和金融局

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7号)

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县委

宣传部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等互联网应用进行监测,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进行检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县公安局

接收核查涉非法集资线索,开展自主排查,以及后续处置工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县市场监管局

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会商机制,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7

煤矿行业综合监管

县应急局

煤矿企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行业

县公安局

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规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煤矿企业是否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县水务局

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管理、产品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县生态环境局

落实环境保护(环评报告)规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