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8-05 10:41:06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2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泸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泸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高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守牢“四个严禁”安全底线,从源头上解决“小弱散乱”问题,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档升级,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40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技改提升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退出(关闭)一批”的分类整治工作思路,坚持分类施策,实施综合整治,督促矿山企业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规模化和科学化水平,以高水平安全服务全县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坚定践行“两个维护”。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小散弱乱”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部门(单位)对矿山的监管工作职责得以明确,监管人员与监管范围基本匹配,监督检查能力明显增强。到2024年底,全县非煤矿山数量比2020年底下降10%以上,中型及以上矿山占比50%以上,页岩矿山全部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及以上。

三、分类整治

(一)技改提升一批。

1.对现有采用爆破方式开采石灰岩、砂岩等主要矿种的矿山,采取扩能技改的方式提升产能。到2023年底,地下矿山设计能力不小于3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大于5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

2.对现有采用非爆破方式开采砖瓦用页岩、饰面石材、建筑用砂岩、玻璃用石英岩等主要矿种的矿山,采取扩能技改的方式提升产能。到2023年底,必须达到或超过四川省最低开采规模,且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

3.对新建矿山严格准入标准,凡新建石灰岩、石英岩、砂岩、页岩等主要矿种的矿山,地下矿山设计能力需不小于3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需大于50万吨/年、露天页岩矿山需不小于6万吨/年的产能,且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鼓励设立大矿权,建设大型矿山。

(二)整合重组一批。

1.对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2.其他依法应当整合重组的矿山。

(三)淘汰退出(关闭)一批。

1.对无扩能技改、整合重组提升条件的矿山,限采至2024年底淘汰退出。

2.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3.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4.其他依法应当退出(关闭)的矿山。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摸底排查阶段(4月10日—6月30日)。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学习领会、宣传动员和摸排分析,深刻阐释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稳妥开展社情民意调查、重点人员摸排、舆论引导等工作,组织力量对采矿权设置、超层越界、安全生产、保险、融资、负债、担保、股东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并逐一建立台账,做到家底清、情况明,为分类整治打好基础,做好不稳定因素分析,制定出台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二)分类整治方案制定阶段(7月1日—8月10日)。

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404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2023—2024年拟技改提升、整合重组和淘汰退出(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编制“一矿一册”处置方案措施。组织属地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现场审查 “一矿一册”分类整治方案,并制定我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三)分类整治方案实施阶段(8月11日—11月30日)。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分类整治实施方案,本着“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严格执行分类整治要求,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倒排工期,全力推进整治工作落地落实。

1.技改提升矿山。对符合技改提升条件的非煤矿山,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权限职责予以立项、备案、审批;矿山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2.整合重组矿山。对符合整合条件的非煤矿山,通过逐步对矿权或产权进行整合重组、兼并、收购等方式,形成集约化、集团化生产经营,有效提升矿山采矿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对列为整合重组的矿山,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注销、变更登记。

3.淘汰退出(关闭)矿山。对列入淘汰退出(关闭)的非煤矿山,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矿山到期退出和依法关闭工作,并督促矿山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四)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分类整治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常态化、长效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淘汰退出(关闭)矿山反弹,巩固分类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确保全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有序、高效推进,县政府成立由各镇(街道)、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分类整治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全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分类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调度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按进度推进,确保取得成效。对到期淘汰退出(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待公告期结束后,县政府组织实施淘汰退出(关闭)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考核追责。

县政府对分类整治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工作督导,综合运用关闭退出、停产整顿、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措施,对分类整治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执法,督促矿山企业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落实到日常安全管理中去。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组要认真梳理情况、组织督查,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进度滞后、工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爱泸县”客户端和其他新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广泛宣传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和成效,以点带面推动分类整治工作落地落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好分类整治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六、风险防控

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人员安置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矛盾叠加碰头,利益错综复杂,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风险研判和防控工作,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化解矛盾风险。

(一)强化社会面风险防控。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风险防范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高度重视分类整治工作中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建立健全矛盾风险研判和预警预防机制,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宣传、政法、网信、经济信息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银保监、工会等部门要立足职责,切实做好涉稳风险防控工作。

(二)强化金融风险防范。

金融监管部门(单位)要加强非煤矿山企业金融风险隐患排查,对照分类整治方案,逐矿开展融资、债务、担保、债券发行等调查摸底工作,掌握风险底数、找准问题症结、分类施策化解,依据“一矿一册”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方案,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化解在分类整治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有关矿山企业要落实金融风险化解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关联方的协调沟通,依法妥善处置财务和债务纠纷。

(三)强化产业链风险防范。

要充分预估分类整治对非煤矿山上下游企业及配套产业的影响,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对分类整治矿山、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存在的断供风险进行全面摸排,提前制定分类整治期间矿山企业、上下游产业及配套产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并提前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四)强化舆情风险管控。

各镇(街道)、宣传、政法、网信、经济信息科技、公安、等部门要针对全县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风险,切实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第一时间对网络谣言、不实信息进行辟谣,对造谣传谣、煽动聚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强化民生基本保障。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类整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失业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经济信息科技、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会、法院等部门要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研究制定职工分类安置办法和方案,积极稳妥分流安置,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等福利待遇。鼓励支持企业对技术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开展业务培训,并为其转岗留岗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程序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对于推进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非煤矿山分类整治任务分工

 


附件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非煤矿山分类整治

任务分工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推动分类整治工作落实,并做好监督指导和工作协调。

1.县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涉非煤矿山分类整治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正面引导和媒体报道工作。

2.县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开展非煤矿山分类整治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重大涉稳矛盾和风险,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开展“行刑”衔接和打击违法犯罪。

3.县委网信办:统筹指导非煤矿山分类整治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引导工作。

4.县发展改革局:在核准、备案基础建设项目工作中,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建设概算;会同县经济信息科技局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艺设备。

5.县经济信息科技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非煤矿山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技改备案。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市场竞争力。督促相关供电公司查处非煤矿山电力违法违规使用情况。对证照不全、手续失效、不按供电方案建设、不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矿山坚决不予供应用电;对已供应电力的,积极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检查,配合执法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相关措施,并按照产权范围拆除供电设施。

6.县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重点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不规范、爆破作业“三违”行为;对停产整顿期间的矿山及时清退、回收爆炸物品;对证照不全、手续失效和关闭的矿山及时停供和清缴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的爆炸物品来源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私自制造、倒买倒卖和私藏爆炸物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7.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等专业法律力量,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确保分类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推进;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发生的必要经费支出。

9.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保险关系、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补缴等问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积极稳妥解决;强化就业服务保障,将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职业安全标准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开展非煤矿山底数调查和分类整治方案制定;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对确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11.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尾砂堆场以及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环境违法问题;对技改提升、整合提高后符合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2.县交通运输局:配合有关非煤矿山企业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做好已审批非煤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摸底工作,对不符合距离要求的矿山提出处置建议措施;待审批非煤矿山项目,会同有关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开展矿权设立前安全距离审核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职业病防治技术实施,依法查处职业危害行为。

14.县应急局:负责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标准规程,持续推进矿山企业“五化”建设,积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确定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和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5.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井下使用特种设备除外)办理使用登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16.县信访局:督促、协调涉及非煤矿山企业分类整治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17.县总工会:依法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分类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对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调查研究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中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18.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查清非煤矿山企业融资贷款、不良信息等问题。把握整合期间,企业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发生债务危机等金融风险的防控;协调金融机构全力保障企业整合后的融资需求。

19.县税务局:依法核查非煤矿山企业历年纳税情况。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接,根据储量核实年报核定的矿量,核查企业是否依法纳税;对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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