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泸县府通〔2022〕2号
为切实加强我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泸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输送管道、门站、储配站(柜)、调压站、调压箱、计量站、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补偿器、放散管、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排流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以及燃气警示标志和燃气设施固定装置。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各类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1.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2.中压管道管壁或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2米范围内。
3.低压管道管壁或其他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1.5米范围内。
(二)各类燃气场站及其他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属地镇(街道)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六、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报告,同时会同建设单位、燃气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严禁擅自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七、若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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