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4-08 17:44:18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2.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2.3.2应急督导组

2.3.3事件评估组

2.3.4宣传报道组

2.4 应急专家组

2.5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

3.1 日常监测

3.2 应急监测

4. 预警等级与启动程序

4.1预警等级与发布方式

4.2预警启动程序

4.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总体要求

5.2.2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5.2.3Ⅱ级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5.2.4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5.2.5 补充说明

5.3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5.3.1报告责任单位

5.3.2报告时限

5.3.3事件通报

5.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5.5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6.信息公开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9.应急培训和演练

10.预案编制要求

11.监督问责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

11.2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泸县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控制、消除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的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科学预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加强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强化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县府发〔2021〕12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目督办,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中国电信泸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泸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泸县分公司。

2.2 工作职责

2.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3)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4)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等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我县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县纪委监委机关: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对《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加强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的宣传力度。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完善落实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4)县经济信息科技局: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与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组织、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对重点工业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供应等紧急调度。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督促加油站、油库做好油品升级工作。配合督导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5)县教育体育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临时停课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6)县公安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老旧车淘汰。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7)县民政局: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加大对祭祀禁燃禁放的宣传引导。在殡葬服务机构内全面推行采用鲜花、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进行祭拜。

(8)县财政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9)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督促林竹产品及加工行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落实县城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施工工地内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12)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船舶不含长江干流营运船舶)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火车站、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调整道路施工安排;积极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船)的全面普及。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13)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堆场规范设置。负责落实水务、河道治理等涉水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14)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作物(杂草)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杂草)禁烧巡查工作。

(15)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

(16)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引导                                                          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协调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8)县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煤矿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19)县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配合督促加油站、油库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2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道路洒水冲洗清扫保洁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城区店外违规占道经营行为管控,取缔城区露天烧烤。依法严格查处餐饮油烟直排、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21)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与县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杂草)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导各镇(街道)组织重点排污单位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导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2)县气象局: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4)县目督办: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5)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制订和实施限产停产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并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处置演练。玉蟾街道负责开展县城区内散煤、柴块禁烧工作。

(26)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7)中国电信泸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泸县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泸县分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监测预警组

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组成监测预警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3.2应急督导组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目督办、县生态环境局组成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

2.3.3事件评估组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进行评估,对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应急专家组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组成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应牵头成立相应的镇(街道)、园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并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监测

3.1日常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县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预警等级与启动程序

4.1预警等级

按重污染天气污染的严重性、发展趋势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等级划分为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预警颜色对应为黄色、橙色、红色。Ⅰ级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或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预警启动程序与发布

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黄色预警经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发布公告。橙色预警经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发布公告。红色预警经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并发布公告。

4.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PM2.5浓度、O3浓度、AQI或气象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报批,提高、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预测污染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高预警等级。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36小时不会反弹时,可以降低预警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公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执行性污染减排措施。

5.2.1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工业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要每年动态更新。

(3)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要具体到停限产生产线、具体设备、工艺环节、具体污染物等,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留存可以核证的关键性指标备查(如用电量、天然气用量、原辅材料用量、生产量等),规范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5)移动源管控要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

(6)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5.2.2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年人、儿童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取消户外活动。

(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执行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1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2)扬尘源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应急抢险作业除外)。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和其他机动车严格按照《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泸县府通〔2022〕1号)要求实施限行。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和烤漆作业。(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无特殊情况,停止农药使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5.2.3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2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申报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重点区域交通疏导。每天7:00—22:00,在泸县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车牌号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5.2.4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临时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3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5.2.5补充说明

春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军队、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含网约车、租赁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及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通行的其他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机动车限行区域:泸川大道一段与玉蟾大道东段T形路口、Y223线小马滩村五社路段、酒香大道与G321线路口、玉蟾大道友豪新世界路口、龙城大道与新坪路路口、康乐大道与龙城大道路口、龙城大道与康健路路口、福高路驷马坎大桥、龙脑大道与建设街路口、建设街玉蟾山景区入口、龙吟台小区路口为界以内区域。机动车绕行路线:龙城大道—玉蟾大道—酒香大道—港城大道—鹿福路。

5.3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5.3.1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3.2报告时限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调整和解除预警后1小时内,上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5.3.3事件通报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通报事件情况,视情况向毗邻的县(市、区)通报。

5.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县级部门对各镇(街道)要加强指导、督促。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应急处置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5.5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重污染天气区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环保和气象部门对未来36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或授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信息公开

县生态环境局、县委宣传部要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城区监测点位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以便群众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或授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7.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在当日内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8.应急保障

要加大资金和人才队伍建设,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分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10.预案编制要求

根据本预案要求,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制订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落实信息联络员,细化切实可行的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本预案发布20天内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确定并及时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及非重点行业中涉气排污大户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全县建筑工地、市政交通施工工地名单,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提供公路、城市道路里程、交通、机动车保有明细清单。重点涉气污染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在本预案发布20天内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1.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登记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城县大气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城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为同样定义,本预案按要求统一使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

空气质量等级: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区间范围规定相应的空气质量等级:优(0—50),良(51—100),轻度污染(101—150),中度污染(151—200),重度污染(201—300)和严重污染(>300)。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细颗粒物(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四级(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监控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六必须、六不准”措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土方开挖百分之百湿法作业、路面百分之百硬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清洗、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

一厂一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

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11.2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变化组织修订,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泸县府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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