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3-18 15:00:18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泸县府发〔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类别

1.3.2 突发事件分级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1.4.2 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领导

2.1.1 县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2.1.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

2.1.3 县级工作机构

  2.2 基层组织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应急值守

3.3.2 信息报告

3.3.3 先期处置

3.3.4 指挥协调

3.3.5 处置措施

3.3.6 信息发布

3.3.7 舆论引导

3.3.8 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恢复重建

3.4.3 调查评估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编制要求

5.2 审批衔接

5.3 演练要求

5.4 评估修订

6 宣传与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泸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9.2 泸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9.3 常备通讯录

  9.4 泸县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9.5 泸县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


1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泸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泸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泸县实际制定。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1.2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宗旨,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夯实基层基础,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最大程度防范化解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县委领导下的县政府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和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在本级党(工)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涉事行业主管部门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驻泸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专业技术队伍为骨干、镇(街道)村(社区)常备应急队伍为基础、各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团队的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应急处置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危化品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均由事发地镇(街道)先期处置。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由镇(街道)负责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由涉事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处置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由分管县领导牵头,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立即上报市级层面。

跨镇(街道)、区(县、市)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镇(街道)级层面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涉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响应支援、协调指挥,事发地镇(街道)做好先期处置。

1.4.2响应分级

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启动响应条件和应急响应分级,响应分级设置应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同时确定响应级别主要负责机构。

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级别:

(1)一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原则上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先期处置,立即报市委、市政府。

(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对,立即报市委、市政府,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做好先期处置。

(3)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县领导督促,涉事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应对,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做好应对处置。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高度关注,或跨区域,以及发生在重点区域、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处置情况和发展态势调整响应级别。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体系,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指挥运行图和行动方案等。

泸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六类应急预案及预案支撑性文件:

1.5.1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明确突发事件的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1.5.2 县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资源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相关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1.5.3 县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处置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1.5.4基层应急预案。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各村(社区)在所属镇(街道)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1.5.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总体应急预案、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本单位风险情况制定的本级应急预案,需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5.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县政府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5.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指挥运行图、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支撑性文件,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编制工作手册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

行动方案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用以明确现场处置的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实施步骤和行动流程。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领导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常务会、应急委全体会、专题会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应急管理工作。

2.1.1县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纳入县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2.1.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

县应急联动指挥部,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议事协调机构,纳入县级层面突发事件处置决策指挥体系,统筹指挥调度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成立由县委书记和县长任双指挥长的“泸县应对XX事件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抽派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集中办公,做好综合协调、集中研判、信息报送和上传下达等工作,指导、协调、支持、督促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指挥枢纽作用。待上级工作组到达后,成立联合指挥部,县级层面有关负责同志加入联合指挥部,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1)专项指挥机构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级别,指挥机构由承担相应责任的牵头部门和协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①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

②研究制定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③具体指挥本县相关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④分析总结泸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⑤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⑥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①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②县级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③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县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市、县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2.1.3县级工作机构

(1)县应急委办公室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县级部门

县级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应急委和县应急联动指挥部及其专项指挥机构要求,主要职责:

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

②组织协调指导行业内各项应急相关工作开展;

③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和相关技术支持;

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2.2基层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道)是应急管理基本单元,应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镇(街道)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县应急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针对泸县实际,重点是消防、地质、森林、洪涝、煤矿、非煤矿山、危化、页岩气、城镇燃气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委员会主要研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大技术、安全问题,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措施,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发后从专家委员会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政策、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镇(街道)和县级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监督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2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县应急局。

3.1.3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以及高危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的监控,制定相关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3.1.4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村(社区)和重点单位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

3.1.5县级部门涉及的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要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1.6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与属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驻地部门(单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1)县级部门和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相应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和分析;

(3)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我县主要风险因素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

(4)督促镇(街道)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预测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2.2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县级有关部门在收到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评估,预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类别和级别。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依据国家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在专项和部门预案中进行明确。

(2)发布预警信息

①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街道)和县级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结合辖区和行业实际提出防范要求,逐级发布预警信息;

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牵头)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依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④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涉及镇(街道)、县级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措施;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镇(街道)和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调整、解除预警

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应急值守

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应急值守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3.3.2信息报告

(1)加强信息员管理。要积极推进信息员管理,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信息员管理和激励制度。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巡山护林员、灾害监测员、网格员等资源,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规范上报流程。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相关监管单位、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风险隐患信息,信息逐级上报,并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或隐患出现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安全、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及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报告,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4)严格执行分级上报。镇(街道)、县级部门应全面掌握辖区(行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办公室。

(5)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可能造成不安定因素或者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要视情况及时报送至县委、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6)信息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接报突发事件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地区和相关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报告。

3.3.3先期处置

(1)涉事单位要向属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情况和疏散无关人员,保护周边重要设施,视情况联系公安部门请求支援。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属地镇(街道)指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①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对应下级开展应对工作,镇(街道)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各镇(街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其处置能力时,可将指挥权提升至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③需要县级层面处置的突发事件,成立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县级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指导有关镇(街道)、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镇(街道)资源。超出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支援。

(2)现场指挥

①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由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力量要服从统一指挥。

②现场指挥机构要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③下级指挥机构要做好与上级的工作对接,接受上级组织指挥。

④到达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建立专项指挥小组,安排相关负责人进行领导与指挥,将职责与任务合理划分并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3)协同联动

驻泸县解放军、武警部门和各地增援力量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县级层面可与相邻区县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3.5处置措施

(1)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运用科技手段或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分析研究判断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上报;

②制定救援方案,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积极救治伤员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较为复杂严重的情况请专家协助;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④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

⑤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类活动和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⑦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群众展开现场紧急救援;

⑧合理调配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工作;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对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必要时报县级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气、电力、水等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对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 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县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方式比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3.3.6信息发布

应急处置专项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县政府向泸州市委、市政府汇报,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进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3.7舆论引导

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镇(街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严格处理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者。

3.3.8应急结束

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工作完全结束后,县委、县政府或应急处置专项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同时排查由于突发事件衍生的风险隐患。宣布应急结束后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1)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2)卫生、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疾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

(3)县内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视情况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4.2恢复重建

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力度,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镇(街道)和县政府共同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要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政府依据报告内容,立即组织和协调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

(2)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县级层面受到影响后,应请求市级层面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支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3调查评估

(1)事发地镇(街道)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要配合协助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突发事件,县级层面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街道)层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

(3)各镇(街道)和县级各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或行业部门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急局;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

(4)调查与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泸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主要担负泸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职能,县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专业技术应急救援队伍。县级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训练并配备相关专业装备。

4.1.3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健全以片区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中队(中心消防救援站)为主,各镇(街道)常备应急队、村(社区)应急分队为辅的“一主两辅”基层应急力量体系,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4医疗卫生队伍。加强与县内各医疗机构交流,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

4.1.5社会应急队伍。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军队。依法将驻泸县解放军、武警和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纳入泸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4.1.7跨区域合作。加强泸县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推进与周边区县的联动演练,相互学习了解,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跨区域事件做好联动作战基础,提高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的协同联动作战能力。

4.2财力支持

4.2.1应急专项资金

(1)县政府、镇(街道)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上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县监察委、县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4)县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用于提供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和居住场所等保障,为突发事件中遇难者家人进行安抚。

4.2.2社会募捐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捐赠物资、装备、资金等,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在县内开展募捐救助工作。

4.2.3保险保障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应急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相关单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保险。

4.3物资装备

4.3.1物资储备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县、镇(街道)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加强和保障特种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制度。

(1)县应急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开展应急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4.3.2物资调度

(1)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

(2)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公路、铁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协调县域内铁路相关单位建立应急保障方案;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3.3物资供应保障

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供应工作。政府或相关部门应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4.4.1应急通信电力支撑

(1)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牵头,协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和有关通信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体系,确保预警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畅通。

(2)县经济信息科技局适时组织各电力、网络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和电力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和备用电源,或其他特种通信、电力装备,实现应急指挥部电力保障和与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之间的音频、视频、通信、电力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3)当突发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电力瘫痪时,县经济信息科技局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电力设施。

4.4.2应急科技支撑

(1)县应急局负责加强全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2)县应急局要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相关机构培养应急管理相关的专门人才,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3)县应急局要掌握县内安全相关的科技、服务公司,或者掌握新型安全科技的企业,发挥企业在应急领域的研发作用。

(4)县应急局要完善“泸县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大数据应用平台为支撑,以安全生产预警系统、119智能接处警系统为核心,推进提高监督管理、监测预警、指挥救援、决策支持、政务管理等业务能力。

(5)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镇(街道)、县级部门、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应急指挥平台。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属地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等工作。

5.1编制要求

5.1.1各镇(街道)要针对本辖区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侧重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5.1.2县级各部门和镇(街道)要指导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面临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社会组织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应急预案体系。

5.1.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5.1.4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审批衔接

5.2.1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核报批,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2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县委批准同意后,由县政府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5.2.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修订,有关部门配合,报请县政府批准,必要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由党委部门牵头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需报请县委批准同意,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印发。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抄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5.2.4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局意见。党委部门的应急预案可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转发。

5.2.5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局。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属地镇(街道)备案。

5.2.6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预案由基层组织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属地镇(街道)和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5.2.7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局。

5.2.8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2.9涉及需要与所在地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驻泸县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局。

5.3演练要求

5.3.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双盲”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2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行业)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县应急局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5.3.3加强综合性应急演练,联合各部门(单位)组织大型联动演练,提高实战经验,促进多方交流进步,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为处置综合性复杂重大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5.4评估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及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各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宣传与培训

6.1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各县级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据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6.3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依据相关预案提升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馆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6.4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合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

6.5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以应急预案为依托,制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加强对应急预案内容的学习和理解,组织专业人员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不断完善培训方案。

7责任与奖惩

7.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层要明确自身职责,认真落实上级指示,完成应急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追究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应急管理履职不到位的责任。

7.2公民按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提出建设性建议或起到模范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7.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8附则

8.1各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8.2县应急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4月25日发布实施的《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附件

9.1 泸县主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9.2 泸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9.3 常备通讯录

9.4 泸县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9.5 泸县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


9.1 泸县主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一)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水旱灾害

县水务局

县防汛抗旱与救援专项工作指挥部

2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县应急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地质灾害防治与救援专项工作指挥部

5

森林火灾

县应急局

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

6

生物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

(二)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煤矿事故☆

县应急局

县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

2

非煤矿山事故☆

3

危险化学品事故

4

工贸行业事故☆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5

天然气开采事故☆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县页岩气指挥部

6

大面积停电事件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7

通信网络事故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8

建筑工程事故☆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9

民用燃气事故☆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10

城区供水突发事件☆

预案规定指挥部

11

村镇供水突发事件☆

县水务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12

火灾事故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

13

道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

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挥部

14

水上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事件指挥部

15

铁路交通事故☆

16

重污染天气事件

县生态环境局

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17

突发环境事件

18

辐射事故☆

19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县委宣传部

预案规定指挥部

20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三)公共卫生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传染病疫情

县卫生健康局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职业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

5

药品安全事件

6

植物疫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

7

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

(四)社会安全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2

刑事案件☆

预案规定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

县委政法委

预案规定指挥部

4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县发展改革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5

金融突发事件

县国资和金融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6

涉外突发事件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7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预案规定指挥部

8

粮食安全事件

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

预案规定指挥部

9

民族宗教事件☆

县委统战部

预案规定指挥部

注:有“☆”标识的为部门应急预案,其余为专项应急预案。


9.2 泸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县应急局、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

2

医学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

3

通信电力保障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

4

灾害现场信息

县委宣传部

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人防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资和金融局

6

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事发地镇(街道)

7

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

8

新闻保障

县委宣传部

县政府新闻办、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9

勤务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

10

专家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等


9.3 常备通讯录

单位

值班电话

传真

市委值班室

08308819999

08308809999

市政府值班室

08308656666

08303190944

市应急局值班室

08303993666

08302277666

县政府办公室

08308192816

08308196136

县人武部

08308181809

县委宣传部

08308130841

08308130841

县委统战部

08308192811

县委政法委

08308192854

08308191168

县发展改革局

08308192852

08308192852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

08308191997

08308171505

县教育体育局

08308192894

08308181881

县公安局

08308182110

08308195426

县民政局

08308192174

08308180919

县财政局

08308180221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8308170161

0830818137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8308193026

08308191558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08308132182

08308187400

县交通运输局

08308180836

08308180836

县水务局

08308171973

08308172542

县农业农村局

08308192075

08308181195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08308196617

08308393310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08308192546

08308192546

县卫生健康局

08308130783

08308188192

县应急局

08308130666

08308281999

县市场监管局

08308182527

08308170692

县国资和金融局

08308135387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08308298713

08308873197

县生态环境局

08308189778

08308189778

县气象局

08308192576

08308192576

县总工会

08308188086

团县委

08308192847

县融媒体中心

08308193157

县供销社

08308184318

08308668314

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

08308180728

08308180728

移动泸县分公司

13882788851

电信泸县分公司

08308170600

联通泸县分公司

08303300524

县自来水公司

08308190497

县天然气公司

0830818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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